安监处副处长安全责任制_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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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副处长安全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和安监主任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并负安全监察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参加制订安全规划、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安排安监处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并监督执行。指定本处人员积极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区投产验收。
5、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及工作质量。
6、负责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7、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安全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人员和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矿、处长汇报,同时参加研究处理。
8、负责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处长开好安全例会。
9、负责制订安监人员的规章制度,协助处长抓好安全教育工作。
10、负责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和处理。
11、参加安全奖惩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12、直接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督促事故及时上报。
13、参与开展安全“三化”工作,推进自主安全管理。
《安监处副处长安全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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