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粉尘与高毒专项行动通告_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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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卫生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总工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将《云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通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健康水平,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全省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治理范围为全省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重点是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石材加工、装饰材料产生的粉尘、废旧材料回收存在铅、镉、锰、砷等重金属,特别是金属冶炼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情况。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八)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情况。

(九)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十)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二)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三、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成立云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白光福副局长任组长,省卫生厅付新安副厅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张玉祥副厅长、省总工会杨建军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

卫生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以存在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甲级、乙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由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部门督查与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时段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企业日常检查与部门执法监察相结合、政府综合督查与部门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职业卫生的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实施指导、协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各州、市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进行全面部署。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3月)。各州、市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各州、市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2010年9月30日前,请各地将总结报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至12月,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保障专项行动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落实,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掌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围绕目标,突出重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突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治理。要把治理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情报互通、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形成专项行动的工作合力。针对专项行动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重要举措,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重点内容、方法步骤等,大力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组织媒体跟踪报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反映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曝光。同时,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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