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称【】16号_豫人社职称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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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职改办最后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和专业经历条件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城市中小学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8年以上。

第三章 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七条 业绩能力条件三、一级教师

(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

(三)系统担任1门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还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中学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以上)、示范

课或观摩课。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撰写有一定价值的课改、科研报告。(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4)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其中农村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受到县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5)指导2名以上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竞赛中均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四、高级教师

(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四)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

(五)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中学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1、6条为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1)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二等奖各1次)、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者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5)直接指导的2名以上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均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农村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6)培养、指导2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2、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1、5条为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1)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二等奖各1次)、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或者主持辅导一个学生社团活动,获得市以上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者正式出版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者参编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课程(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等,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者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5)培养、指导2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操作能力,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完成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周课时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4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4节以上且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校(园)长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或者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听课、评课40节以上。

(四)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

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五)在学科教学与研究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六)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学校教师

(1)讲授过省级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者在市级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3次以上,获得较好效果。(2)主持并完成省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4)获得省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或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5)培养、指导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在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均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第八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正高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除具备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8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以上。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政府表彰奖励。

2、获得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2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能力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

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情况。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小学、幼儿园、农村初中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后从事现学科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后从事现学科教学工作累计15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资格,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第十一条 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十二条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和其他相关教育管理工作。须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第十三条 教学效果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第十四条 听课、评课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指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组织的规范的评选活动。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第十八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第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业绩能力条件中奖项以当地教育部门逐级上报并经市以上人社(职称)部门备案的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任现职以来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市” 均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乡”指“乡、镇”。所称“以上” 均含本级。第二十三条 担任校(园)级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实施。(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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