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_廉租住房保障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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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县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巴马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一、保障方式有几种?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让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二、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二)无房户;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巴马县巴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巴马县巴马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巴马县巴马镇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违法生育的家庭必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如何界定巴马县巴马镇连续工作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巴马县巴马镇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

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巴马县本级2009—2010年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是多少?

2010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6500元(含6500元);

2、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五、如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

4、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

5、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节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驻巴马县的厂矿企业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核实并签意见后送上级主管部门(经贸局),上级主管部门签核意见后送城区民政部门初审。

六、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费;

7、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劵等;

8、因继承所得;

9、其他所得。

七、申请家庭的认定

1、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等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巴马县或者不在巴马县城区实际居住生活除外。

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

3、申请人家庭户口的认定,家庭成员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巴马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列入其家庭成员。

5、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八、相关部门职责

(一)社区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在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审查,签意见后送主管部门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

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和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并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委员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复查合格。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审核,对审查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民政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管理工作,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民发[2008]156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二、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和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和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根据公示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保障(发放租赁补贴、核减租金或实物配租),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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