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职教中心校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_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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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

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石政党组【2011】32文件及中共石嘴山市委员会常委会议纪要(八届【2011】2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加强我校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具体规定为:

(1)农村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按城市户口学生总人数的15%确定。

(3)三年级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的学生国家最高按照(农村+县镇+城市户15%)×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50%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收入解决,不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2、市、县免学费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未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资助对象分两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步骤为:

(1)2012秋季-2013春季,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20%。

(2)2012秋季-2013春季,助学金政策覆盖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20%。

(4)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分县(如我省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等)的农村户口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且不在20%助学金评定范围之内。

(5)2012秋季-2013春季一年级学生及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一、二年级,享受国家助学金评定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家助学金=(在校学生人数—11个集中连片区的农村户口学生)×20%

二、资助标准:

1、免学费资助标准: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按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执行。

三、申请条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特定资助对象可直接申请,其他学生按以下条件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原则上应没有不及格科目,但本人学习态度端正,因特殊情况产生不及格现象,可申请,但需附情况说明,逐级审批);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如享受农村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有一方已下岗,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家庭子女及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四、评审和发放:符合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特定资助对象的学生,可直接申请认定,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申请书、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别、住址二个公章的页)和学生本人户口页(户口本由班主任负责审核)及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其他申请学生按以下程序评审: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免学费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认定申请表;

(2)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盖有民政部门的公章、学生本人及家长要签名),如有低保证、残疾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请附后。

(3)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别、住址二个公章的页及学生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学生本人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2、班主任召集班委和寝室长组成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在班级公示签署意见后交年级组评审工作小组审查。

3、年级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公示后签字盖章后,以班级为单位将申请学生材料交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科)复审存档。

4、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科)复审后,提出本校当年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学校网站和宣传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后上传至中职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同是报以纸质版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科)下达“免学费通知书”及“国家助学金通知书”到获资助学生本人。

6、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分二次发放,在财政拨款到帐后,为确保资金安全快捷,学校将在第一时间采用银行卡形式直接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手中。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的将暂缓或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

1)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资助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开除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3)自动退学或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4)在校学习期间,因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违反校纪校规而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的,将终止其国家助学金。

5)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可以终止其资助。

7、免学费于每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分二次发放,由于我校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未收取学生学费,在财政拨款到帐后,我校学生自主管理办公室(学生科)下

达 “免学费通知书”给学生并由学生签字后,免学费款项将直接划拨到我校基本账户。

五、管理与监督

1、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实行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学校各级部门和班主任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记、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工作 “三公开、十不准”的监管要求。

4、学校校委会成员将会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科)加强督查,并设立举报箱。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行为,学校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坚决予以辞退。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科)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秋季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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