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_平安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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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2008版)》和《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公通字[2005]53号)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指数(90,80]的定义是大于等于80,小于90;指数[100,90]的定义是大于等于90,小于等于100;本评价体系中相同的评价符号为相同的指数换算形式。
47个指标分为核查指标和调查指标两大类,其中核查指标42个,调查指标5个。核查指标以自评数据为基础,对某些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的指标;调查指标是指以实地调查、测算所得的数据为准的指标。
各项指标指数满分为100分。评价对象、评价方法相同的指标,可以同时进行考评、分别计算。
参加考核的县(区)如无某项指标所指的工作,经核实后,该项记平均分。
“平安畅通县区”分为三级,即部级、省级、地市级,并分别由相应级别的联席会议组织评价表彰。部级标准为:各评价指标分值没有区间的,应为100分;有区间的,应在90分以上。省级和地市级标准由各省(区、市)确定。
一、县区交通安全管理政策与机制
1、县(区)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1)建立并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或安委会会议制度,定期专题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采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相应措施。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或安委会会议制度;查看定期专题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采取相应措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2)建立由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区)长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评价标准】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副县(区)长担任主要领导、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文件。
(3)明确各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并督促落实: 【评价标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责任。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的文件、资料;查看各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责任的工作记录文件、资料。
(4)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
【评价标准】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年度内不得少于4次。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会议或开展活动的相关记录图片、文件资料等。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乡镇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
(1)成立由乡镇政府主管安全的副镇长任组长的机构,设立办公室,明确职责,配备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职干部1至2人:
【评价标准】乡镇政府成立由主管安全的副镇长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机构,明确机构工作职责,同时常设办公场所,配备1至2名专职干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评价办法】查看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机构的文件;查看机构常设办公室及专职干部的工作记录文件、资料。
(2)在每个行政村有交通安全信息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评价标准】在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都聘请专(兼)职交通安全信息员,开展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反馈等工作。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聘请交通安全信息员的制度文件;查看交通安全信息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资料;查看交通安全信息员采集、反馈的交通基础信息记录资料;随机选择2至3个行政村,实地与交通管理信息员进行交流,了解具体情况。
(3)建立健全各种台账(包括协管员、信息员、驾驶人、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检查摩托车登记情况等): 【评价标准】对辖区内交通协管员、信息员、驾驶人、机动车、公路危险路段等交通基础信息进行摸底排查记录,对交通安全宣传、检查摩托车登记等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记录,形成交通基础信息和交通安全工作台账。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交通安全工作台账管理制度文件;查看台账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抽查及实地考察调研,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1)县乡两级政府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评价标准】县(区)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可抽查2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评价标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路面通行条件保障、交通违法行为管控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形成了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责任体系。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相关文件资料,可抽查2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
(3)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评价标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实行奖惩兑现。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资料,可抽查2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
(4)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评价标准】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失职行为的部门给予了处理或通报,对负有失职责任的相关领导人给予了纪律处分。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失职行为的部门和负有失职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处理或处分的文件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4、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1)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评价标准】结合本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文件资料及专家评审意见。
(2)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分析全面、准确、科学: 【评价标准】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符合本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和发展趋势,分析全面、客观、准确。
【评价办法】查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相关内容。
(3)规划目标明确、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评价标准】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目标明确、内容全面、层次清晰,并与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评价办法】查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相关内容。(4)政府批准实施: 【评价标准】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已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的文件。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5、县(区)人民政府出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政策、措施
(1)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
【评价标准】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结合本县(区)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
【评价办法】查看了解省(区、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检查县(区)人民政府相应细化工作方案文件及贯彻落实工作情况记录资料。
(2)县(区)人民政府下发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
【评价标准】在分析研判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上,制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了解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3)县(区)联席会议下发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
【评价标准】在分析研判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上,制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以县(区)联席会议名义下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联系会议下发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了解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6、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1)制定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 【评价标准】结合城乡群众交通出行需求,制定了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文件。
(2)制定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政策: 【评价标准】根据本县(区)道路交通实际和农村群众交通出行的需求,制定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政策。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政策相关文件。
(3)落实发展计划和政策,乡镇客运班线通行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线通行率达到60%以上:
【评价标准】组织进行乡镇客运班线和行政村客运班线的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发展计划和政策。
【评价办法】查看乡镇和行政村客运班线台账资料。分别随机选择2至3个乡镇和行政村,实地考察了解客运站、客运车辆、相应班线的运营情况。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及实地考察调研,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7、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 【评价标准】制定本县(区)和乡镇的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文件,可抽查2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
(2)每年7月1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评价标准】当年7月10日前,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上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时间;查看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时间。
(3)每年1月15日前专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评价标准】次年1月15日前,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专报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专报的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时间;查看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专报的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报告时间。
(4)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县(区)政府在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和问题整改报告: 【评价标准】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县(区)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了事故调查处理和问题整改报告。
【评价办法】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事故调查处理和问题整改报告和上报时间。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公安、农业(农机)、司法、教育、宣传及新闻单位等相关部门职责: 【评价标准】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同时明确了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司法、教育、宣传及新闻单位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2)各相关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账,组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评价标准】各相关部门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或实施方案(意见),建立工作台账及组织开展的活动。
【评价办法】查看由县(区)人民政府汇集各相关部门制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或实施方案(意见);抽查2个以上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台账,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文件、图片、资料等。
(3)落实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专项经费: 【评价标准】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必要专项经费。【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必要专项经费的文件。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图片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9、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1)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宣传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臵率90%以上: 【评价标准】在国道、省道、主干道沿线的行政村、社区、学校等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臵率达90%以上。
【评价办法】实地检查行政村、社区、学校设立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抽查对象2个以上。
(2)在50人以上单位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设立率90%以上: 【评价标准】 50人以上的单位普遍设立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设臵率达90%以上。
【评价办法】查看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兼)职人员的名册,可抽查2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乡镇有线广播等多种媒体开设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评价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机构在有线广播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县(区)人民政府在报纸、电台和电视台开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目。
【评价办法】抽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相关文字资料,报纸、电台和电视台开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的凭证,抽查对象2个以上。
(4)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评价标准】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适时组织开展了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评价办法】抽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相关文字资料,抽查对象2个以上。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0、执法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1)及时更新宣传教育内容,定期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集成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 【评价标准】各相关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辖区内有针对性的交通事故案例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材料,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机构和社区、单位、学校等。
【评价办法】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机构、社区、单位和学校各相关执法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案例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材料,抽查对象2个以上。
(2)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张贴宣传挂图,播放宣传片:
【评价标准】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窗口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评价办法】实地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窗口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的情况。
(3)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张贴宣传挂图或者发放宣传材料:
【评价标准】有固定营房的交警中队和有条件的执勤岗(点),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或者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
【评价办法】抽查交警中队或有条件的执勤岗(点)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或者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的情况。
(4)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相关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曝光:
【评价标准】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将追究责任的情况通过媒体及时进行曝光。
【评价办法】查看追究相关责任和进行曝光的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1、重点群体的专项教育
(1)交通部门严格营运驾驶人培训制度,公安部门重点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评价标准】交通部门建立完善严格营运驾驶人培训的制度,并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奖惩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加强了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评价办法】查看交通部门建立的营运驾驶人严格培训制度及考核、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并实行考核的文件资料。
(2)司法部门将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评价标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列入了当地普法教育计划之中。
【评价办法】查看司法部门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当地普法教育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
(3)教育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评价标准】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中,开展了教学,组织了活动;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对学生个人的综合评定内容。
【评价办法】查看学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活动记录、纳入对学生个人综合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抽查2个以上中、小学校。
(4)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评价标准】宣传和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并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评价办法】查看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的相关文件资料。
(5)农业(农机)部门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开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评价标准】结合农村和农时的特点,适时采取有效形式,开展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评价办法】查看农机部门开展对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的相关文件资料。
(6)用工单位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 【评价标准】用工单位年度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的情况。
【评价办法】查看重点用工单位组织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宣传教育的相关记录。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图片、资料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2、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
交通参与者普法程度、交通安全常识知晓情况: 【评价标准】开展交通安全常识的普及活动,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交通安全常识的知晓率不低于80%。
【评价办法】通过发放问卷抽样调查,确定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常识的普及率。
【指数确定】根据抽样调查的情况,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3、交通参与者守法率
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程度:
【评价标准】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率。【评价办法】现场调查,确定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率。
【指数确定】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三、道路通行管理和执法
14、县乡道路管控能力
(1)在机动车保有量在1万以上,或者通车里程在500公里以上的乡镇设立了交警中队: 【评价标准】机动车保有量在1万以上或者通车里程在500公里以上的乡镇设立了交警中队。
【评价办法】核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机动车保有量1万以上或者通车里程500公里以上乡镇的数量,查看设立交警中队的文件资料,可抽查交警中队。
(2)在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 【评价标准】在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的情况。
(3)建立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制度: 【评价标准】建立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制度。【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勤务制度、勤务安排。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 【评价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掌握和了解本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律法规。
【评价办法】查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专人名单;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以及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工作记录及文字、图片等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5、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1)无牌无证率: 【评价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严格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评价办法】在国、省、县、乡道路上确定抽样点,通过随机抽样调查,确定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
(2)机动车辆超速率: 【评价标准】严格查处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评价办法】在国、省、县、乡道路上确定抽样点,随机抽样调查,确定机动车辆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3)客运车辆超员率: 【评价标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评价办法】在国、省、县、乡道路上确定抽样点,随机抽样调查,确定客运车辆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
(4)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率: 【评价标准】严格查处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评价办法】在国、省、县、乡道路上确定抽样点,随机抽样调查,确定货运汽车、低速汽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5)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率: 【评价标准】严格查处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评价办法】在国、省、县、乡道路上确定抽样点,随机抽样调查,确定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指数确定】根据抽查的情况,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6、重点路段管控能力
在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拥堵路段设臵执勤点,严格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评价标准】在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拥堵路段设臵执勤点,并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拥堵路段的数量以及设臵执勤点的文件资料,核查事故多发路段、交通拥堵路段执勤点的设臵情况和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登记,并抽查执勤点。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7、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1)交通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 【评价标准】按照相关规定,交通部门严格受理、审核了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按要求进行培训,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考试。
【评价办法】查看交通部门严格受理、审核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行培训、考试的相关文件资料。
(2)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的检验率达到100%: 【评价标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的检验率达到100%。
【评价办法】查看质量监督部门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检验的数量和检验的结果等相关文字资料;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进行年度审验工作。
(3)公安部门对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审批率达100%: 【评价标准】公安部门严格审核、审批、办理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相关证件,审批率达到100%。认真审核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的资格,严格按程序办证。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档案资料;查看审核、审批、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档案资料。
(4)公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 【评价标准】按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通行时间、路线和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路面执勤民警,路面执勤民警严格实施监管;对超速、超载、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和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及驾驶人依法严格处罚。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监督检查的记录,对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进行监管的勤务安排或记录和对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驾驶人的处罚法律文书档案。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8、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能力
(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臵治超站点,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评价标准】交通部门设臵的治超站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无违规治超站点。
【评价办法】查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臵治超站点的文件,抽查治超点。
(2)治超站点交通组织科学,无严重交通堵塞的现象: 【评价标准】设臵的治超站点交通组织科学、合理,无因设臵治超点或开展治超工作而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现象。
【评价办法】查看设臵治超站点的资料和分布示意图,抽查治超点的交通组织和工作秩序情况。
(3)治超经费得到保障和落实: 【评价标准】用于治超工作的经费得到了保障和落实。【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保障和落实治超工作经费的文件资料,抽查治超点。
(4)对超载货车驾驶人实行严格记分: 【评价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超载货车驾驶人处罚的同时,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管理。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货车驾驶人的处罚情况和实行交通违法记分管理的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19、城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情况 酒后驾车、机动车不按标志标线通行、驾乘摩托车不带头盔、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遵守信号灯、不按标志标线通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情况:
【评价标准】酒后驾车、机动车不按标志标线通行、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遵守信号灯、不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评价办法】通过对酒后驾车、机动车不按标志标线通行、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遵守信号灯、不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的抽样调查,确定综合率。
【指数确定】根据抽样调查的情况,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0、城区交通监控设备应用
(1)重点路口安装闯红灯监视设备: 【评价标准】在交通流量大、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等重点路口安装闯红灯监视设备。
【评价办法】现场查看在重点路口安装的闯红灯监视设备,抽查对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法律文书档案。
(2)重点路口和事故多发路段安装测速设备: 【评价标准】在重点路口和事故多发路段安装测速设备或使用测速仪对机动车超速进行查处。
【评价办法】现场查看重点路口和事故多发路段安装的测速设备或使用测速仪对机动车超速行驶进行查处的工作情况,抽查对机动车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法律文书档案。
(3)测速设备安装路段上设臵测速提示标志: 【评价标准】在路段上安装的测速设备或使用测速仪对机动车超速行驶进行测速时,按规范设臵测速提(警)示标志。
【评价办法】现场查看在路段上安装的测速设备或使用测速仪进行测速地点设臵的测速提(警)示标志。
(4)安装闯禁行监视设备等交通监控设备: 【评价标准】有条件的情况下,在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上安装监视等交通监控设备。
【评价办法】现场查看禁行路段上安装的监视等交通监控设备。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1、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
(1)制定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方案: 【评价标准】根据路网结构和交通流量的实际,制定了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方案。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制定的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方案文件资料。
(2)路网交通流量分布均衡: 【评价标准】根据交通流量和路网分布情况,采取了设臵交通标志等方法,使交通通行流量达到均衡。
【评价办法】查看均衡交通流量的文字、示意图等相关资料,抽查路段交通通行流量的状况。
(3)建立静态交通管理制度和机制,停车场站建设和管理到位: 【评价标准】建立静态交通管理制度和机制,并根据道路的通行条件和停车需求,使停车场(点)的建设、设臵实现了科学合理和管理有序。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制定的静态交通管理制度和机制以及停车场(点)的建设、设臵、管理等相关文件资料,抽查停车场(点)。
(4)统一审批占用、挖掘道路: 【评价标准】对占用或挖掘道路实行统一的审批制度。【评价办法】查看主管部门对占用和挖掘道路实行统一审批的文件资料;抽查占用或挖掘道路现场,查看审批手续。
(5)非法占道得到清理: 【评价标准】对影响交通通行的非法占道行为及时进行清理,无非法占道行为。
【评价办法】查看主管部门对非法占道行为进行清理的相关文件资料或工作记录。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2、交通信息发布渠道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定时发布交通信息: 【评价标准】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上适时发布了交通信息。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发布交通信息的媒体种类和相关资料。
(2)利用可变情报板,实时发布动态交通信息: 【评价标准】利用可变情报板实时发布动态交通信息。【评价办法】现场查看利用可变情报板实时发布动态交通信息的情况。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3、交通事故紧急救援
(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实行“绿色通道”:
【评价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急救、救治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实行了“绿色通道”。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急救、救治建立的工作机制和实行“绿色通道”的相关文件资料。
(2)建立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预案: 【评价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建立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评价办法】查看卫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建立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评价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抢救和交通保障,建立了联动机制。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抢救和交通保障建立联动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四、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24、对驾驶人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
(1)督促辖区内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在驾驶人培训内容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助常识等内容: 【评价标准】制定了对辖区内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驾校在驾驶人培训中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际道路驾驶和交通事故等急救常识的内容。
【评价办法】查看交通、农机部门对管辖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制度和督促各驾驶人培训机构在培训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际道路驾驶、交通事故等急救常识内容的相关文件资料,抽查驾驶人培训机构。
(2)建立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制度: 【评价标准】对辖区内各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排行榜制度,每年公布排名。
【评价办法】查看交通、农机部门对管辖各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排行榜制度和排名公布的文件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5、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制度
(1)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同时,进行记分管理: 【评价标准】在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按规定实施了记分管理。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实施记分管理的记录资料。
(2)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 【评价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及时通知其参加教育考试,通知率达到100%。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驾驶人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的文字资料。
(3)不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告驾驶证失效率达到100%: 【评价标准】对记满12分不参加教育考试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公告率达到100%。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记满12分不参加教育考试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公告的相关文字资料。
(4)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评价标准】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分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及时录入了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的相关记录。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6、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
(1)按规定受理、审核申请人相关资料、证明,用好驾驶人培训记录: 【评价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和严格审核申请驾驶人的相关资料、证明以及驾驶人的培训记录。
【评价办法】抽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核申请驾驶人的档案。
(2)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项目、内容和标准符合规定: 【评价标准】对驾驶证申请人进行考试时,按照规定的相关科目严格进行考试。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申请人考试科目的设臵资料,可现场抽查有关科目的考试情况。
(3)建立对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和考评制度: 【评价标准】考试员必须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同时建立管理和考评制度。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员的名单、资格证书和管理考评制度等文件资料。
(4)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评价标准】按照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评价办法】抽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
(5)在考试中增加实际道路驾驶和安全行车知识的考试内容: 【评价标准】按照规定对申请驾驶人考试中实行实际道路驾驶和安全行车知识的考试。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和安全行车知识考试的相关文字资料,可现场抽查增加考试内容的情况。
(6)建立驾驶人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 【评价标准】建立了驾驶人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及通报制度。【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建立考试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部门对驾驶人的培训责任追究的相关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7、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
(1)建立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评价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
【评价办法】查看质检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建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记录和对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的文件资料,抽查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2)对检验机构不具备规定的检验条件的,责令其完善检验条件,情节严重的暂停检验工作直至撤销其检验资格: 【评价标准】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检验条件。对不具备规定的检验条件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已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虽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检验工作,直至撤销其检验资格。
【评价办法】查看质检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的工作记录和处理的相关文件资料。
(3)按规定对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统一考试、核准登记: 【评价标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统一考试和核准登记,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评价办法】查看质检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上岗培训、统一考试和核准登记等文件资料;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4)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对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评价标准】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辆的检验信息已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计算机系统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联网情况;查看因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质检部门对违法机动车检验机构予以处罚的法律文书。
(5)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评价标准】机动车检验机构因对车辆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通报质检部门。质检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抄送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评价办法】查看因机动车检验机构对车辆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给质检部门的通报和质检部门依法作出的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件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8、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1)按规定受理、审核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申请,严格运输企业准入资格管理: 【评价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许可。
【评价办法】抽查交通部门对申请人的许可档案资料。(2)按规定受理、审核运输企业驾驶人等从业人员资格: 【评价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运输企业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的申请,审核资格,办理相关证件。
【评价办法】抽查交通部门受理和审核的运输企业驾驶人从业人员的档案资料。
(3)建立健全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制度: 【评价标准】汽车客运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工作监督制度,并对违反制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评价办法】查看汽车客运站是否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建立了安全管理和工作监督制度,以及对违反制度从业人员处理的相关文件资料。
(4)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价标准】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奖惩兑现等工作制度。
【评价办法】查看运输企业是否按照交通部门要求建立、健全了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抽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奖惩兑现等文件资料。
(5)督促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 【评价标准】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经营者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
【评价办法】查看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资料。
(6)公安部门依法查处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 【评价标准】对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的相关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29、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管理
(1)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定期检验率100%,并保持车辆完好的技术状况: 【评价标准】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检验,检验率达到100%;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制度,使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持完好。
【评价办法】抽查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定期检验的具体情况。(2)运输企业营运车辆按规定安装并有效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 【评价标准】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了行驶记录仪或GPS,并保持有效使用。
【评价办法】查看交通部门要求运输企业营运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的文件;抽查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或GPS以及使用情况。
(3)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制定年度计划: 【评价标准】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对未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制定年度安装使用计划。
【评价办法】查看由交通部门汇集的运输企业对未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制定的年度安装使用计划。
(4)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评价标准】运输企业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驾驶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了安全教育、调离岗位、解除聘用等处理。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集的运输企业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名单和运输企业的处理情况。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图片、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0、严把机动车登记、检验关
(1)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含拖拉机)登记、检验、管理制度: 【评价标准】建立完善机动车辆(含拖拉机)的登记、检验、管理制度。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建立、完善的机动车辆登记、检验、管理制度。
(2)严格实施牌照发放管理,杜绝为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发放牌照: 【评价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发放各类机动车牌照,无违规违法行为。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严格发放各类机动车牌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抽查机动车辆档案。
(3)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100%,其他汽车达到95%以上,拖拉机达到90%以上,摩托车达到85%以上: 【评价标准】载客汽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率达到100%,其他汽车的注册登记率达到95%以上,拖拉机的注册登记率达到90%以上,摩托车的注册登记率达到85%以上。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的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资料;上路抽查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确定注册登记率。
(4)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95%以上,拖拉机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80%以上: 【评价标准】营运载客汽车、大型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的定期检验率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的定期检验率达到95%以上,拖拉机和摩托车的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各类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资料;上路抽查机动车的定期检验辆情况,确定定期检验率。
(5)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100%,监销率达到100%: 【评价标准】大型客车、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的报废率和监销率达到100%。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对大型客车、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和监销的相关资料。
(6)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 【评价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注销率达到100%。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注销的相关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1、客运班线夜间通行管理
客运企业制定并落实夜间通行管理规定;客运企业无客运班线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评价标准】客运企业制定和落实夜间客运车辆通行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无在夜间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评价办法】查看交通部门审批的客运班线有无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情况,对夜间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进行抽查。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2、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
(1)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监管制度: 【评价标准】运载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校车和承租车辆符合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对校车和承租车辆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
(2)学校建立并完善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责任人: 【评价标准】学校对校车和驾驶人建立和完善了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了责任人。
【评价办法】查看由教育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集的学校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和责任人名单,抽查学校管理的情况。
(3)校车和承租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定期检验,并保持车况完好: 【评价标准】所有校车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定期检验,统一标识,并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集的校车基本情况资料;抽查校车。
(4)校车和承租车辆无超员现象: 【评价标准】运载学生或儿童的校车和承租车辆无违法超员,并依法随车配备了监护人员。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对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上路抽查校车。
(5)没有将无牌无证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作为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现象: 【评价标准】学校按照公安部和教育部的规定,校车中没有无牌无证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机动三轮车。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对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上路抽查校车。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3、交通管理信息共享
(1)公安部门及时将车辆、驾驶人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评价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的文字资料。
(2)农业(农机)部门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评价标准】农业(农机)部门建立完善拖拉机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检验等有关情况信息。
【评价办法】查看农业(农机)部门使用信息系统对拖拉机登记管理的相关资料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季度通报资料。
(3)公安部门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评价标准】对发生的交通事故适时进行分析,确定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成因,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通报交通和安监部门。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政府报告和向交通、安监部门通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文件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五、道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34、道路安全隐患排查
(1)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职责明确:
【评价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并明确了安监、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职责。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道路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文件;查看各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隐患排查的工作记录资料。
(2)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评价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定期排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排查工作有序开展。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道路安全隐患定期排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文件;查看相关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记录资料。
(3)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台账: 【评价标准】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协调配合进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逐一建档,形成道路安全隐患台账。
【评价办法】查看各有关部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账文件、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汇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5、道路安全隐患整治
(1)按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计划:
【评价标准】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公路安全设施工程计划和当地政府下达整治的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道路安全隐患任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符合交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评价办法】查看交通部门承担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计划和当地政府下达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道路安全隐患的文件;查看完成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计划的竣工资料和完成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道路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相关资料;查看交通部门完成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2)国省道干线上的主要交叉路口、学校周边标志标线设臵率达到90%以上: 【评价标准】国、省道路上主要交叉路口和学校周边道路上设臵的交通标志标线符合国家标准,设臵率达到90%以上,保持醒目有效。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汇集的国、省道路上主要交叉路口、学校周边道路的相关资料或示意图和设臵的交通标志标线资料数据,可现场查看设臵情况。
(3)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规划,落实整治专项经费: 【评价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规划,并落实隐患排查专项经费。
【评价办法】查看县(区)人民政府道路安全隐患整治规划文件;查看落实整治专项经费的有关文件、资料。
(4)道路安全隐患整治率: 【评价标准】已完成整治的道路安全隐患数量占排查确认的道路安全隐患总数的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的台账,统计完成整治的道路安全隐患数量和道路安全隐患总数,计算道路安全隐患整治率。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6、城区道路交通标志设臵
辖区内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上(双向)平均每公里合理设臵交通标志的数量:
【评价标准】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双向通行)上设臵的交通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保持醒目有效。
【评价办法】查看主管部门汇集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双向通行)的相关资料或示意图和设臵的交通标志的资料数据;现场查看设臵情况。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7、城区路口灯控设臵率
建成区内信号灯控交叉口数量占应设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总数的比例:
【评价标准】根据交通安全的需要,建成区内道路上所有的平交路口设臵交通信号灯。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汇集城区内道路上所有平交路口的总数和已设臵了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数量的资料;抽查路口统计设臵率。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38、城区交通安全设施
(1)交通隔离设施设臵规范、合理: 【评价标准】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和道路条件的实际,设臵的交通隔离设施规范、合理。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设臵的交通隔离设施数据资料;抽查路口或路段。
(2)行人过街设施设臵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 【评价标准】设臵的交通标志标线、人行信号灯等行人过街设施科学、合理,并满足行人过街的实际需求。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汇集设臵的行人过街设施数据资料;抽查路口和路段。
(3)学校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及相关的交通标志设臵率为100%: 【评价标准】学校周边的道路,根据学生安全通行的需要,设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等过街交通安全设施,设臵率达到100%。
【评价办法】查看有关部门汇集的在学校周边设臵过街交通安全设施数的据资料;抽查学校的周边道路。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六、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39、交通事故数据统计与分析
(1)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如实统计、归档汇总,并及时上报: 【评价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工作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如实进行了统计,及时汇总上报,档案资料规范。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归档汇总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
(2)分析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并形成分析报告: 【评价标准】研究分析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规律,有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的分析报告。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月、季度、半年、年度的分析报告。
(3)定期发布交通事故分析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评价标准】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提出了预防措施、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通报。
【评价办法】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的交通事故分析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的文件资料。
【指数确定】根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确定满足内容,换算为相应指数。
40、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拖拉机违法载人导致死亡人数下降比例
【评价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拖拉机违法载人导致死亡人数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下降的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机动车辆统计总量和交通事故统计总量,核算下降比例。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换算为相应指数。
41、机动车当量万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下降比例
机动车当量万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与上一年同比的下降比例:
【评价标准】机动车当量万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下降的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机动车辆统计总量和交通事故统计总量,核算下降比例。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换算为相应指数。
42、十万人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下降比例
十万人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评价标准】十万人口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比上一年下降的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由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数据资料或当地的《统计年鉴》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统计表,核算下降比例。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换算为相应指数。
43、乡村道路百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下降比例
乡村道路每百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比上一年的下降比例: 【评价标准】乡村道路每百公里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由主管部门提供的乡村道路里程数据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城区的交通事故死亡统计数据,核算下降比例。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换算为相应指数。
44、公路百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下降比例
公路每百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比上一年的下降比例: 【评价标准】公路每百公里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比上一年的下降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由主管部门提供的公路里程数据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统计表,核算下降比例。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换算为相应指数。
45、低驾龄驾驶人事故率 本辖区三年以内驾龄的机动车(含拖拉机)驾驶人肇事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
【评价标准】本辖区三年以内驾龄的机动车(含拖拉机)驾驶人肇事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提供的三年以内(含)驾龄机动车驾驶人的数据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统计表,核算下降比例。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换算为相应指数。
46、交通事故逃逸案破案率
辖区内侦破的致人伤亡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总数的比例:
【评价标准】侦破辖区内致人伤亡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总数的比例。
【评价办法】查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总数和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据,核算下降比例。
【指数确定】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换算为相应指数。
注:发现有少报、瞒报死亡人数的情况,经核实,P40、P41、P42、P43、P44、P45、P46指标为“零”分。
七、附则
4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
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
【评价标准】辖区内半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取消当年平安畅通县区等级评价资格,已获得命名等级的,予以降级。
【评价办法】查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