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宣传单_预防艾滋病宣传宣传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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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艾滋,履行承诺

2011年12月1日是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于去年确定2010年和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均为“普遍可及和人权”。据国艾办日前发下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我国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副标题是“权益,责任,落实”。

200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关于防治艾滋病的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执行,同时废止1988年1月14日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当前法律意识的淡漠是导致艾滋病被恶意传播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在校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学习艾滋病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下是我们选登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内容。此次宣传的目的在于促使更多人从不同角度来思考艾滋病防治这一社会问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部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行动起来,一起投身于“遏制艾滋,履行承诺”的活动中;让我们多一份关爱,将希望给予那些需要关怀的艾滋病患者,让我们少一分冷漠,带给他们生命更多的精彩;让我们加强艾滋病普法宣传,用法制支撑起关爱生命的天空!

预防艾滋,珍爱生命,携起手来,共建美好校园!

校党委宣传部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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