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_知明律师事务所_律师所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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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知律民行诉代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受托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委托乙方下列人员代理其参与诉讼活动,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选定而指派律师杨其光等1人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本案审诉讼活动。甲方就本案指定邓博之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甲方确保上列联系方式准确、畅通、有效,如有变化,保证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同时书面形式重新确认,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 甲方授予本合同项下诉讼代理人行使下列第2项的代理权(且仅限行使授权委托书上打勾项的具体权力)
1.一般授权。
2.特殊授权。
第三条 参照律师业务收费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以判决、裁决、调解、和解、撤诉或视为撤诉、终止审理、终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部门等处理的,甲方均按本条第项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计时收费:甲方应按(大写)元/小时的标准计算律师费,并应于向乙方全部付清律师费。
2.计件收费:首期律师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支付;二期律师费(大写)元,应于是支付。
3.比例收费:基础律师费(大写)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后续律师费以双方商定的标的额(元)为基数,按百分之比例标准计算,甲方应于再另行支付。
4.风险收费:乙方应甲方要求而同意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先仅支付基础律师费(大写)元;并按以下约定条件再相应另行支付后续律师费:
此外,甲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大写)元以确保履约,所交履约保证金双方应于委托事务终结时相应结算。
第四条 凡本案可能涉及的诉讼、保金、审计、公证、鉴定、评估、翻译、查档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自行交付;乙方异地办案所需之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由甲方另行足额预付,并据实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如实向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案情,及时提供本案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并接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若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未如约支付各项费用,或未如约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则乙方有权没收甲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db
QQ:595291996E-mail:beijing939@163.com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1 / 2
办公文档知识就是力量 理,由些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若甲方因此及时行使本条解除权的,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此外,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扫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并以保险人认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甲方明确指令乙方停止办理其所委托事务,则构成甲方放弃;如困甲方拒绝、变相拒绝、拖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等,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代理其所委托事务,则视为甲骨文方放弃。由些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第九条 除出现甲方依第七条而及时解除合同外,无论本合同及本案以何种方式终结甲方均应及时如数支付本合同的约定之各项费用。
若出现乙方依第六条而解除合同,及或出现甲方非因第七条情形而解除合同,及或甲方已构成第八条之放弃、视为放弃,及或甲方诉讼目的已实现等情形之一时,均应视为包括第三条约定的律师费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应付乙方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条件已全部成就、支付期限已全部到期。
若因律师费计算基数依前述条款均不能确定时,则对不确定的那部分律师费以诉讼请求的或申请执行的全部标的额为基数,按第三条约定的比例标准计算确定。
第十条 甲方须将应交乙方之各项费用的直接交至乙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否则乙方对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由些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在内均概不负责。
若甲方拖延付款,则应按逾期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且无论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间乙方完全免责。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诉讼代理人可视情安排律师的理协勘本案工作。
第十二条 若遇甲方选定的诉讼代理人生病等特殊情况。则乙方可另行安排其他律师续办本案,届时甲方应及时相应出具该续办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等;若因本案律师续办本案,届时甲方应及时相应出具该续办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等;若困本案重审、反诉、再审或非民诉处理等。而甲方仍委托乙方代理时,应另签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峰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第十四条 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壹份;本合同非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等均应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字盖章书面确认,否则变更无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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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595291996E-mail:beijing939@163.com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