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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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协议书
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收款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乙方(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乙方(付款人)收取 住房公积金 款项。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
二、甲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向乙方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收取款项的真实、准确;收款银行: 帐号:。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上述款项,并委托开户银行在其结算帐户内(含信用卡帐户)由开户银行按甲方提供的收取款项金额自动划款,用户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付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付款帐号:; 付款人地址:;
四、乙方应在帐户内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款
项,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若在甲方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因乙方存款不足无法支付的,乙方同意在补缴款项时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期满后第一天至缴款日止,每天按托收款项总额的1‰计算。
五、乙方帐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冻结期间,应主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并提前15天与甲方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六、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所列的反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在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委托收款,经甲方同意后由原受托银行在甲方帐户内划转款项。
七、乙方如果需要变更协议内容,需要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原协议自动失效。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每月10日前,甲方委托银行向乙方收取上一月的住房公积金款项;
2、;
3、;
4、;
九、若甲乙双方变更或撤消协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授权付款银行,因未及时通知授权付款银行而引起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为委托银行付款授权凭证。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日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