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_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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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焦作市匠人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匠人之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匠人之家
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座落位置清风大街西段北侧
建筑面积19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大学生公寓;
南至清风大街;
西至东方国际;
北至富村耕地。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0.35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0.75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1.5 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 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1月1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2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八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水
2、电
3、弱电系统
4、天然气
5、房屋公用部位
6、地下管、井、池、7、电梯
第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五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甲方应于 2013.12.30(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19 平方米,位于匠人之家小区大门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照《孟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标准交纳。
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郭了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由相关业主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月不足首次缴纳的30%时,要进行续交。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因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缺陷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公共部位或公用设施设备已事先告知业主崭时停水、停电 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及其他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自2013.11.1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满前 1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三十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孟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