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_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题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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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罪

焦点问题:此案例中,直接责任人违反了《刑法》和《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的毁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例评析: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新《刑法》规定的新罪名。贵州省贞丰县政府非法批准开采金矿案

焦点问题:本案违反《矿产资源法》。是2001年6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5起被查出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之一。案例评价:《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2款规定“开采下新《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数量较大”,新《刑法》和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新《刑法》实施之初,各级司法部门一般是根据本地区耕地人均占有情况等酌情裁量,即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这样难免出现一些执法过严或者过宽的问题。2000年6月22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本案中利华公司超占10亩耕地,已经符合这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规定,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地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应指所破坏的耕地已经严重丧失土地肥力,丧失种植条件,无法继续耕种。

滥挖甘草破坏草原处罚决定案

焦点问题:本案责任人违反了《草原法》。案例评价:药材公司不服新干县农牧局的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草原法》第11条规定“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对草原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它的再生能力,必须保持可持续的利用。本案中药材公司超过核准额6倍的多的采挖和收购甘草,造成草原的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原法》第2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破坏的,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新干县农牧局对药材公司的处罚决定是恰当的。

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开采地1款、第2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贵州省贞丰县政府非法批准开采金矿案,主要表现为县政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开采审批规定,擅自批准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特大型金矿,导致矿区环境恶化,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应当给予县委书记和县长行政处分。

水事纠纷处理案

案例简介:全丰乡稻香村村民种田大户郑某承包勒255亩稻田,灌溉用水引自稻香水库。同村村民马某的稻田与郑某的毗邻,共一条引水渠。1991年春旱,水量不足,马某私自Jai将引水渠改道,把水全部引入自己的稻田。郑某发现时,已有部分秧苗枯死,遂于马某发生争执。根据《水法》第12、36、44条的规定,本案处理办法是,马某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郑某的损失。焦点问题:本案违反《水法》,是典型的水事纠纷案,最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根据秧苗枯死的程度和预计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赔偿。

案例分析:

1《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干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啊起诉”。

2《水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营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

案例简介:1998年10月,杜某为了谋取暴力,窜人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买来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焦点问题:本案责任人杜某和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构成犯罪。

案例评析:《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依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地341条规定“非法捕猎、残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濒临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具体罪名是:非法捕杀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制品罪。3.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具体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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