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在我国长期存在概算超估算_常用建筑工程造价估算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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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在我国长期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而且很难确定责任人,结果是超投资既成事实,只能实报实销,使工程造价一涨再涨。它严重困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其目的不是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之内,更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工程造价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造价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下面笔者就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谈些看法。

二、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审查不严。承发包双方未严格履行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总价合同包

而不死,在工程结算中无正当理由调增合同价款,变成开口合同。合同中一般明确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法,但施工单位在结算书中,仅对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需调增的项目调增工程结算款,而对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需调减的项目并不调减工程结算款,造成施工单位多结工程款。此外,业主对工程结算把关不严,施工单位通过重复计算或虚增工程量、高标准取费等方式,虚增工程结算款,也是导致工程造价虚高的主要原因。

(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只重视建筑造价的管理而忽视了整个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建设项目总造价是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长期以来,虽在建筑安装费用的造价管理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建筑安装概算,预算定额(指标)体系,但由于只重视建筑安装造价管理,忽视整个项目的造价管理,致使许多工程项目都没有系统完整的项目造价资料,无法为后来的项目提供借鉴。目前,在一些工程项目的投资失控现象中,工程直接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失控比例较大。

(三)只重视事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审核,忽视事前和事中工程造价的控制。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基建工程审计的传统习惯,导致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典型的事后核算形式的造价管理方式,只注重对已发生的建筑工程成本进行审核,把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造价发生之后,而不是造价发生之前,忽视了对工程造价发生前的预测和控制。这种事后审核的方式只能审核造价的真实性,而不能审核造价的合理性。在这种造价管理方式的影响下,目前大多数的工程结算方式,都是采取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的方式。实行按实结算方式时,施工单位就无需承担工程造价超标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不会主动为建设单位节约造价出谋划策,相反还会想

方设法扩大工程造价。对施工企业来说,按实结算造价越大,获得的利润也越大。这种积习的弊端是,一方面可能是承包方在招投标环节弄虚作假,虚高要价;另一方面可能是少数部门和个人为谋私利,故意在工程进行中变更增加项目。

(四)履行合同不严格,造价控制乏力。工程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标,按法定程序,通过公开、公平方式招标、评标、定标,对于一般项目,施工单位的中标价即可作为竣工结算价,如有其它变更、签证应按招标文件精神或合同中相关条款结算。然而,目前仍有不少工程经招投标后,在承发包合同签订时,在合同中再约定按实结算,招投标只起到确定施工单位的作用。如某桥梁拓宽工程在工程完工二个月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了《关于某桥拓宽工程决算审计有关事项》的会议记录。审计发现,有关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合同存在严重背离的情况,如决算方式由中标价增减工程量改为全部按实计算;主要材料价格不按招投标及合同约定改按信息价;工程造价下浮率不按招投标文件规定下浮,擅自少下浮等等。

三、建筑工程造价问题的审计对策

(一)积极实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审计,提高投资效益。这就要求建设工程审计管理部门改变过去那种只管局部的事后核算和单一的定额管理方式,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审计。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审计是指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而在工程建设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调试到竣工投产等整个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造价所进行的测算(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优选(设计、方案优选)、控制(限额设计)、运筹(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核算总结等。实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审计,能避免因设计、采购、施工由不同单位实施,人为割裂项目有机联系而造成资源浪费的弊端,也能有效地控制项目其它费用的严重超支。

(二)切实加强施工阶段的变更审计。目前,在建筑市场中我们不难看出施工阶段的变更审计是工程造价全过程审计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然后上报给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审批。正常的变更有利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程项目能顺利施工。作为审计部门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从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效益性等四个方面认真审查。

1.真实性审计。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客观存在。真实性审计重点是审查有无虚假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一气搞虚假变更,其背后一定隐藏着贪污腐败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虚假设计变更往往存在于隐蔽工程中,如房屋的基础部分、道路的路基部分、装潢工程幕墙及吊顶的骨架部分等等,这给审计工作尤其是事后审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审计人员采用合理的方法来检查验证,取得审计证据。

2.必要性审计。在真实性审计之后,就要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计。必要性审计主要审查变更是否因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和满足功能需求、设计存在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而发生的,是否是非变更不可的。必要性审计有利于发现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变更故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存在铺张浪费现象,有利于发现施工单位是否通过变更施工方式和高价材料而获得高额利润。

3.规范性审计。规范性审计主要检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各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报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审批。审计中应重点对那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审查,注重分析因变更给建设各方所带来的利弊,以便发现工程施工变更中存在的经济问题。

4.效益性审计。变更的效益性审计,是在前面三性审查的基础之上开展的效益分析,就是要在效益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来评价设计变更给政府投资项目带来的影响。比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改进施工技术,审计人员要比较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谁大谁小;变更发生在施工之前还是施工中,是否存在拆除造成损失浪费,有无索赔事件的发生。

(三)大力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加强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

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措施,对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招投标工程过程中,因中标值与实际情况敞口过大而导致结算远远超出中标价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标底的制定要切合实际。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议招标单位对中小型项目实行中标价值一次性包死。招标单位(业主)能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中选择设计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指标合理的工程设计单位和选择报价合理、工期短、质量好、信誉高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因此,公开招标有助于施工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打破地区、部门、技术的分割和垄断,从而促使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设计和工程的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四)建立一套完善的造价动态控制体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工程造价管理偏重审计监督,而忽视设计、施工单位的自我约束。有关部门要建立一套涉及这两个方面的造价控制体系。一是必须转变过去那种轻经济,重技术的观念,建立一种监督约束机制,促使工程技术人员增强技术经济观念和造价意识。经常造成设计浪费的,要减少其设计收费标准,这样促使设计单位自觉优化设计,加强经济意识。二是必须把现代管理的思想方法纳入造价管理体系,对基建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每个投资项目进行有时间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实际总造价的预测,实行投资包干,层层承包,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把建筑产品推向市场,这样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等部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增加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以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综上所述,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了建筑工程技术的进步,使得原有传统单一(定额)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改革成为必然。因此在推行全过程全面审计中,只有注重分析和研究建设管理中各个环节和建设投资中各种影响因素,才能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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