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的讲稿_教师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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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堡乡天宝小学2012年春季学期《教师法》
讲
稿
时间:2012年 4 月16 日 地点:办公室 主讲:杨超
《教师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教师概述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教师的地位
1、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2、教师的法律地位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
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教师的基本权利
依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八堡乡天宝小学2012年秋季学期《教师法》
讲
稿
时间:2012年 9 月 15 日 地点:办公室 主讲:杨玉文
教师的义务
教师义务的含义
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教师的基本义务
依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5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④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⑤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法律责任
对教师权益的司法保护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对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几点体会
(一)、爱岗敬业。
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党的教育事业之中,“干一行,爱一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以自身过硬的基本功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去,同时不断钻研学习进修,加强与同事的团结协作,为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共同努力,不做庸师,不做教书匠,争做学科带头人,争做名师。
(二)、热爱学生,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完成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的同时,关爱学生的身心发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使学生亲其师而信其道,使教学相长,帮助学生成人成才。先进教师们关注后进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的博爱精神让我深受感动,也让我进一步领会到“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句话的含义,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将让爱先行,先爱生再教育
(三)、努力奉献,争创佳绩。
在今后的工作中,除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外,更要提高自己对党的教育事业的认识,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教育事业之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努力探索新时期教育的新方法,为实施素质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地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力争做一名“让家长满意,让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的人民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