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包经营工程安全管理办法_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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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外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挂靠单位及个人。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二、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承包工建筑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