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_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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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的假期

(一)病假

1.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发放;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课时津贴(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超工作量补贴、提高高中教师绩效工资部分等四个项目,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绩效管理奖金: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全年奖金不予发放。

[1][2]

[4]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1981〕52号)。[2] 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3] 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4] 依据《关于按月发放部分绩效管理奖金的通知》。(3)学年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学年奖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全年奖金不予发放,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4)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4.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医疗期相关规定及测算办法参照《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二)事假

1.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原则上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①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②超过15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日平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工资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计 [1][2]

[2][3][4]

[5][6] 依据区教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学年奖发放工作的通知》(通教发〔2010〕68号)。

依据1985年9月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工资改革若干具体政策的口头解释》

(二)、(三)。[3]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4] 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5]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6] 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算。

(2)奖励性绩效工资

课时津贴(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超工作量补贴、提高高中教师绩效工资部分等四个项目,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绩效管理奖金: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全年奖金不予发放。

(3)学年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学年度考核,全年奖金不予发放,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4)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3.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三)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婚假不得超过七天。2.自2016年3月24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绩效管理奖金、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绩效管理 [1][2]

[4] 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依据2016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 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4] 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奖金、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奖励假和陪产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2]

[1]其中生育奖励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陪产假自20163.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年3月24日起执行。以顺延。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产假工资:教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自教职工享受产假的次月起计发,生育奖励假期间也享受生育津贴。

(六)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 [1][2][3]

[6]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依据2016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4]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5]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6] 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文件执行。

二、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工伤假、产假和陪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法定假日: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如下: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请假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教职工请假,一般应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通州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单》(详见附件),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二)凡请病假、产假、工伤假的,均应提供医院证明,[1]

[1][2]

[4] 依据2010年12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2] 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3] 依据2013年12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4] 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领导方可准假。工伤假、病假需延长休养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上述诊断证明一般以本人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为准,单位均应复印留存。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其中: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审批。其他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乡镇教委办主任请假根据《关于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规定》(通教党发〔2010〕2号)文件执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四、旷工的相关规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二)对旷工问题的处理

1.对旷工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思想工作,特殊情况应做好记录。

2.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旷工期间,每旷工一天,扣减一天的日平均基本工资、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日工资按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计算。当月出现旷工情况的,扣发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2]

[4] 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

依据《关于颁发的通知》(京教人字〔1983〕第17号)。[3] 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4]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4.对于出现旷工现象的工作人员,可依据人力社保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对于出现旷工现象的工作人员,可依据区教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通教发〔2015〕37号)文件精神,视其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单位的书面形式通报后,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的有关政策,及时对其工资待遇做出处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资待遇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对于有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教委,并严格落实相应的工资政策,该降低的降低,该停发的停发,该取消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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