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官方法规解读_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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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消法实施20年首次全面修改
1993年10月31日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从此,中国消费者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
2013年,《消法》正式实施20年之际,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新消法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特别是社会组织的相关责任,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新消法规定: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总体来讲,有七个亮点与消费者息息相关。
一、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前不久,有两则新闻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查连续好几个月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投资理财,保险业务等。有时我们刚在房产中介登记买房、卖方信息,银行贷款,投资理财的电话就不断。
据某些房地产置业顾问告知,消费者在楼盘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后,一转身,相关商家就能信息共享。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新增网购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今年的双十一,天猫销售额达到570多亿元,但同时消费投诉激增。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的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由于管理和服务滞后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增长,网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服务的承诺兑现将极大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消费者协会与部分省市消协2012年3月共同发布的《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指出,网络消费投诉中存在九大主要问题,一是宣传与实物差距大;二是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三是格式合同有待规范;四是物流配送问题频出;五是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六是售后服务争议突出;七是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八是信息安全亟需加强;九是评价搜索玄机重重。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缺少有效证据,难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线索。
如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但经营者却以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从两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1、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 同时也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及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讲有以下一些规定:不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另外,消法还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2、网购中还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本条所讲主要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 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根据民诉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消费者)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鉴定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导致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新消法实施后,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是新消法中新增加的内容,也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来举证,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负担,有效的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不过消费者也要注意,该条款仅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这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其他商品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提供证据,并且有“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这一时间限制。
四、杜绝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是消费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经营者经常利用定制的合同,使消费者没有选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如我们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等。新消法对格式合同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 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从而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利益。
五、处罚力度大增、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用户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因为旧的消法规定,“退一赔一”,但如果败诉,还要承担律师费用,考虑再三,该用户最终选择放弃。在现实生活中,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的气焰。现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把赔偿底线增大,是消费者不以消费标的小而放弃维权。同时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还将获得更高的赔偿。如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同时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外,还要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幅度由原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改为10倍以下,没有非法所得的,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改为50万元以下,这对经营者有很大的威慑作用。看来以后某些商家随意编造商品性能、夸大服务效果的行为应该有所收敛了。
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
六、违法行为进诚信记录
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对此哑口无言。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影响了这些店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查处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只要有违法记录,公众便可查到,并且该记录将跟随企业终身。这样,相信不光是家居企业,所有企业都会顾忌到违法成本而有所收敛了。
七、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协会、中心、社会团体、明星等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做虚假宣传。如台湾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的事件被曝光等。但这些代言人并没有因为代言而受到连带责任。现新消法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各方的责任,规定了涉及消费者说明健康、安全和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连带责任。简单地说,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了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那么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家居产品找明星代言,找协会推荐是常事儿。但是新消法出台后,接代言的明星们最好也亲身考察一下产品,如果出了事,可是要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