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议案,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_意见和建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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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议案,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1、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议事原案。经法定机构确认,并确定按照议案办理的称之为议案。
2、议案的内容范围
关于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如何理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第二是监督权;第三是人事任免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第一,候选人提名案。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第二,罢免案。请求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公职人员职务的议案。第三,质询案。对“一府两院”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公务活动等进行质询和要求答复的议案。这种质询案一般是对这些部门决定的方针、政策或者重大措施有意见,或者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人员提出质询,所涉及的内容都是极为重要的。
第四,特定问题调查案。
第五,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就某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作为决定、决议的议案。重大事项一般是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或影响的有关问题和事情。重大事项可以是某方面的具体的发展计划,也可以是某项较大的工程,还可以是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某一关系全局的问题。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议案,都要有题目、理由和方案,不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在于:
(1)议案须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提出,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
(2)议案的内容都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
(3)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4)通过的议案,有的就是法律、法规,有的是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地方国家机关、党组织、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执行。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承办单位根据条件,区别情况,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