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_单项奖学金评比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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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且本年度各科成绩都合格(在全校性或以上级别的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奖学生允许有一门课程不合格)。

第三条凡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均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单项奖学金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个人奖的评定比例为缴纳学费学生的5%。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获单项奖学金学生总数的30%,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获单项奖学金学生总数的70%,每人每年700元,一次性发放;集体奖只针对在全国性课外科技竞赛(一等奖)、大学生体育比赛(全区前三,全国十六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一次性奖励该团体2000元。

第五条奖项类别和集体评选条件

(一)科技创新奖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2)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内蒙古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以内蒙古大学科学技术处、内蒙古大学社会科学处认定的核心期刊为准;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

为第二作者的,学生可认定为第一作者。提供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

(3)获得国家专利局认定的专利发明项目。

科研成果和竞赛获奖均应在评奖学年度内取得的方可参评。

(二)社会实践奖

受到自治区(省、部)以上单位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或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三)文艺奖

(1)在自治区(省、部)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2)在自治区(省、部)以上文艺汇演中取得优异成绩(如集体项目,则应为主要演员)或在其他大型文艺演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四)体育奖

奖励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个人前两名,团体第一名)的学生。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获奖学生由体育教学部根据我校学生参赛情况上报。

(五)自强自立奖

奖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自强不息,受到广大师生好评的学生。

(六)精神文明奖

奖励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或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奖励吃苦耐劳,兢兢业业,默默奉献,受到广大师生、学院和学校认可的学生干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

(一)评选学年度内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的处分者;

(二)评选学年度内有不及格或重修记录的。

(三)不按时报到注册、无故旷课、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四)不服从学校、学院教育管理,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五)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拖欠学费者;

(六)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

第七条评定方法:

(一)评选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在学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民主评选产生,各学院要将评选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最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对代表学校参加全区、全国各类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可由团委(学工处)推荐,经公示后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定。

第九条评选出的单项奖学金获得者要填写登记表,其先进事迹要有书面材料,有关表彰的材料要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时废止。

材料:申请表,申请书,获奖证书,成绩单,一式两份,如果是自强自立奖,另附家庭情况调查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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