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廉洁合同(两方)_建设工程廉洁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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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廉洁合同
甬港基廉2013(合)—号
工程名称:
甲方:(工程发包单位)
乙方:(工程承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加强党风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各方工程技术人员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共同协商,特订立以下工程建设廉洁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双方必须恪守“诚心、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工程合同”的要求,把保证质量和及时完成工程项目作为各自最终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损害国家和各方的合法利益。
合同双方必须经常教育各自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和各项廉洁从业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防止一切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使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同时成为党风建设的过程。
涉及发生合同双方的不廉洁行为,合同双方有查处和支持、配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请、索礼、索贿;不准收受乙方赠送的礼物、礼金和礼券;不准向乙方报销应自理的各种费用;不准向乙方购买廉价商品和物资;不准参加由乙方提供的公费旅游;不准接受乙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为亲戚、子女向乙方分包工程项目;不准为亲属、子女向乙方介绍或推销物资和商品;不准把亲属、子女安排到乙方工作;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住房装修等劳务。
第三条乙方义务
乙方不准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行贿和给予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类费用;不准用公款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提供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廉价的物资和商品;不准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子女或亲属到本单位工作;不准提供资金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进行旅游;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购买或推销商品;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等劳务。
第四条 乙方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况时,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向有关各方党组织及其上级机关反映和举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的,视情作出必要的处理,直至解除“工程建设合同”,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发现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并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与工程建设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必须认真履行、相互监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