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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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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和执行监督的 实 践 与 思 考

红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周喜清

一、常用的几个名词

政府预算: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生效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即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由各部门(预算单位)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定后报人大审议通过,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务计划。

政府决算:是政府的年度会计报表,根据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编制。

预算的本质:是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保证政府履行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它涉及财政收支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涉及聚财、理财的根本理念和根本制度。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开展的财政活动,实际就是“收入”和“支出”四个字,或者说“收”和“支”两个字。

二、审查和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1号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共十一章,七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指本级预算。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级次:中央、省(区、市)、市、县(区)、乡镇共五级。预算原则:一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二是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三是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四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此外: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原则;人代会前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预算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预算的完整性原则;透明度原则;会计年度独立原则;公共财政原则等。

分税制

中央财政: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一些特殊行业企业所得税(铁路等),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75%中央、25%地方),资源税(大 3

部分为地方,海洋石油资源为中央),证券交易税(97%中央,3%地方),所得税[(企业、个人)60%中央、40%地方]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现在:非税收入: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残疾人就业基金)。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现在:

一、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1、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金融监管等)

2、公共安全(公、检、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3、教育

4、科学技术与研究

5、文化体育与传媒

6、社会保障和就业(财政对社保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

7、医疗卫生(医疗保障)

8、节能环保

9、城乡社区服务

10、农林水事务(农业)

11、交通运输

12、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13、粮油物资储备及商业服务事务

14、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15、预备费

16、其他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

三、基金支出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公共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臵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政府提交预算草案包括预算报告、预算收支表、部门预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 7

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章 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章 决算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九章 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 8

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五十三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湖北省实施办法》 2008年5月29日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至二十四条

第十五条:计划、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指标或者数额等,于当年的十一月 10

底以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计划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指标以及约束性指标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

(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资金需要调减的;

(三)省人民政府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百分之三;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预计本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支出)总额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本级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动用当年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情况。年终时,人民政府应当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

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预算审查和监督的原则特点、重要意义

(一)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概念

预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实施的监察和督促。这种监督行为贯穿于整个预算的全过程,是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财政至为关键和重要的内容。按法定的监督主体来分,预算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三种。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大 12

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级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既是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也是人大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由于预算是决算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决算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反映,同时又是下年预算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前后联系,才能做到全过程、高效能监督。

(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基本原则

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把社会普遍关注、影响社会和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着力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意在监督工作中不越权,重在督促政府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具体来讲,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原则

依法办事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原则。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体制是:政府编制预算草案,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预算,各部门、单位执行预算,审计机关按人大批准的预算对预 13

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并审查和批准决算。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参与单位多,只有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加强预算管理。这就要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形式,采取合法有效的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依法规范监督形式,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政策主导原则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作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这一职权时,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政策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把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又要坚持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3、重点监督原则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法律层面的、有重点的监督,切不可面面俱到。在不同的阶段,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重点应有所侧重:在预算审查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保证预算收支平衡,保障重点支出,规范转移支付上;在预算执行监督中,工作重点应当放在督促政府严格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调整预算,合理使用超收收入上;在审批决算时,工作重点应当放在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整改和 14

处理审计查出问题上。此外,还可以对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重大项目支出、重要预算执行单位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是否有违法违规、贪污腐败行为,是否有导致预算绩效目标未能实现的渎职失职行为。

4、集体决定原则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形成决议、决定,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会议审议、表决的形式集体行使职权。对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必要时可采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市民听证、网上评议等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弱势群体的呼声,在审议过程中充分反映他们的正当利益诉求。

(三)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主要特点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无论在性质和具体方式上,都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具体包括:

1、最高权威性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直接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授权,从其权力来源和授权主体的地位来分析,它具有最高权威性。

2、专有性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审查监督权是国家权力中的重要权力,15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专有职权,它不能由其他机关和组织代行,只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预算、决算一经批准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因而具有特定的专有性。

3、规范性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也要按照法定范围、方式和程序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任何不依法进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4、客观性

人大不直接参与预算的具体编制与执行,不受预算部门和单位的影响、制约和干预,因此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具有客观性。

(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意义

代表人民加强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是法律的要求,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推进民主法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从本质上讲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人大对预算及决算进行审查监督,是代表人民对公共资源分配行为的监督。人大监督权力来源于法律,监督行为充分遵照法律,16

监督结果受法律保护。因此,人大对政府预算及决算的审查监督,是民主治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必须不断加强和深化。

2、规范决策程序

预算是现代财政核心,是政府一切活动的物质基础。预算分配决策行为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涉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避免政府活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行政效率,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预算分配决策行为的全过程严格监督,并以审议和批准的方式使预算产生法律效力。

3、强化财政监督

根据我国政治体制安排和机构设臵,对地方政府财经活动的监督,目前主要包括4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二是上级政府的行政监督;三是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四是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这四个方面的监督中,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居于最高层次,其他监督行为都应该服从于、服务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是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率的必然要求。

4、提高资金效益

政府财政收入全部来源于纳税人创造的财富。政府有义务、有责任把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预算科学化,提高预算精确度,增强政府预算管理能力。

四、预算审查和监督主要职权

1、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监督职权

根据预算法第13条、第67条和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预算审查批准权,改变或撤销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命令权,保证预算实施权,预算执行监督权等预算审查监督职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职权(1)预算执行监督权。根据监督法第16条、19条,预算法第13条、67条、68条和审计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权。根据监督法第17条和预算法第1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决算审查批准权。根据监督法第15条、18条和预算 18

法第1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4)撤销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命令权。根据监督法第29条、30条和预算法第1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5)备案审查权。根据预算法第40条和预算法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上下级政府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立法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有关预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有关预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报省、自治区的人民 19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职权与履职方式

(一)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的行使,离不开人大代表的参与。为保障代表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职权和履职方式也作出了规定:

1、知情权

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是指人大代表基于特定的法律身份和地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对于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的重要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人大代表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基础。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要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知情权。此外,为了保证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的知情权,相关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视察、调查、持证视察等形式了解相关信息。

2、审议权

根据代表法第8条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有关预算的 20

各项议案和报告;有权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就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事项发表意见。

3、询问权

根据代表法第13条规定,人大代表在审议有关预算的议案或者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4、质询权

根据代表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有关预算的事项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质询案。

5、提案权

根据代表法第9条规定,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议案。

6、表决权

表决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有关预算的议案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最集中的体现。

7、建议权

根据代表法第18条和27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预算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18、免责权

根据宪法第75条和地方组织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人大代表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方式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式 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有关预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报告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一种基本方式。

(2)表决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预决算报告的基础上,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集体权力的行使,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或者决定。

(3)针对有关预算问题的询问和质询。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9条和监督法第34条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有关预决算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预算议案和有关预算报告进行审议时,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4)提出有关预算问题议案。

(5)有关预算的特定问题调查。地方组织法第31条和5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 22

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提出罢免案和撤职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案和撤职案。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方式主要是参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监督活动,包括:

(1)视察。视察主要是通过组织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与人大代表持证分散视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代表在视察期间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情况介绍和群众意见、要求。代表视察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即将审议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等议题进行,了解有关预决算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决算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2)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在视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每年常委会在征求执法检查计划时,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对某个预决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出 23

执法检查建议。在常委会批准后,组织有关委员、代表开展有执法检查工作。

(3)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是一项经常性的监督权利。听取、反映人民群众对预决算的意见和要求,也是人大代表的一项义务。人大代表要根据所在选区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六、加强预算及部门预算审查和执行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七、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

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县级财政收入根据口径不同有全口径财政收入、市县财政总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与省级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地方可用财力等指标。就县级财政而言,全口径财政收入=基金收入+市县财政总收入,市县财政总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与省级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地方可用财力主要来源为市县财政总收入中留给本级的财政收入(即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的地方税收收入)、返还性收入和上级财政对本级财力性转移支付。

县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基金支出。

下面以2012年初调整的预算为例,作以简要说明:

一、全口径财政收入为142286万元

二、地方可用财力为73321万元

地方税收32263万元+46669万元(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5611万元=73321万元

三、县级财政支出 总支出为122434万元

(一)公共财政支出89057万元(89057万元=73321万元+15736万元)

(二)上解上级支出5611万元

(三)基金支出27766万元

以上就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批等预算执行的全过程,作了法律上、实践上、问题探讨上的汇报,力争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有所裨益,哪怕今天的讲课挂一漏万,只要起到有时三点两点雨,到处十枝五枝花的作用,我就倍感欣慰。今天的讲课内容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对我批评和指正,今天的汇报算是抛砖引玉,耽误各位领导和代表的时间。

最后,请大家共同为人民维护好、看好政府的钱袋子。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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