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代 理 协 议_人事代理协议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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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个人委托)

甲方(受托方):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理人事关系及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原有身份。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办理转正定级。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协议期限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出。

2、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①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元/年,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②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费元/年,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档案及人事关系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4个月起,计收每月5元的滞纳金。

4、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盖章)乙方:

代表人:联系电话:

日期:地址:

地址:高新区南区综合服务楼四楼

电话;26712163、2671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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