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_职称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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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审定范围:
审定范围包括在企事业单位现岗从事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艺术、播音、工艺美术、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含群众文化)、档案、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审定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初级职务任职条件,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较突出业绩,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未设“员”级职务的系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审定程序及填报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5份),并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员”级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单位组织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方可推荐。
(三)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填写呈报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开具委托函后,呈报到相应系列(专业)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
(四)中级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定,赞成人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委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时间安排: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与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中高级
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3份,中级一式2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可复印,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
3、任现职后的历年业绩考核卡片;
4、个人业绩报告(打印件,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
5、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最后一个学历不够,需提供前一个学历证明);
6、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原件)复印件;
7、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原件)复印件;
8、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9、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原件)复印件(有姓名和日期的两页都要复印);
10、成果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1、已发表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原件)复印件(刊物的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部分均要求复印);
12、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现职内历年继续教育情况);
13、其它有关评审材料。
以上材料未标明份数的均为1份,5-13项内容一律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
1、单位召开推荐委员会会议,确定拟推荐人选;
2、对拟推荐人选按规定公示后将材料报区人才中心初审;
3、人才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区职称办公室审核;
4、区职称办开局评审委托书后报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5、评审通过后由市人事局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每年按市和区职称部门的通知时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