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条例_窜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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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 货 管 理 条 例
本着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总体原则,为了保护广大经销商合作伙伴的劳动成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切实维护公正合理的市场经营环境,经深入调研,依据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特制定《窜货管理条例》,一方面,希望以此有效预防区域性物流冲突,严厉打击市场不良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希望有力激发各区域经销商开发市场、维护市场和管控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切实取得效益。
一、窜货界定:
窜货是商业行为,其目的是赢利。经销商跨过自身覆盖的合同销售区域而进行的有意识销售就是窜货。
二、窜货类型:
(1)恶性窜货:经销商为了牟取非正常利润,蓄意向非辖区倾销货物。(2)自然性窜货:一般发生在辖区临界处或物流过程,非供销商恶意所为。
三、窜货的危害:
1、一旦价格混乱,将使中间商利润受损,导致中间商对厂家不信任,对经销其产品失去信心,直至拒售。
2、区域市场对假货和窜货现象监控不力,地区差价悬殊,使消费者怕假货、怕吃亏上当而不敢问津。
3、损害品牌形象,使先期投入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
4、竞争品牌会乘虚而入,取而代之。
四、窜货处罚办法:
1、窜货鉴别方式:
不同区域箱体印刷不同滚刷码。
2、处罚原则:
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市场部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市场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3、处罚措施:
针对不同窜货性质及窜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罚款、扣除保证金、取消相应业务优惠政策、货源减量、停止供货、取消当年返利和直接取消经销权;同时奖励举报冲货的经销商,调动大家防冲货积极性。
4、处罚标准:
A.
1、窜货方初次窜货,按查获数量令窜货方按零售价买回,并按窜货产品价格处以双倍罚款,罚款直接从月度返利中扣除。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买回,双倍扣除月度返利。
2、窜货方二次窜货,按查获数量令窜货方按零售价买回,并按窜货产品价格处以四倍罚款,罚款直接从月度返利中扣除。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买回,双倍扣月度返利。
3窜货方三次窜货,按查获数量令窜货方按零售价买回,并按窜货产品价格处以六倍罚款,罚款直接从月度返利中扣除。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买回,双倍扣除月度返利。
B.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者,所窜货在100件货以上,除上述(A条款)处罚外,公司将追加处罚----将本人上交的市场保证金全额罚没----解除经销合同。C.根据业务人员的责任大小,适当进行处罚。对有意参与者、知情不报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留公司查看、除名(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窜货处理部门:市场部。
五、窜货处理流程:
(一)申报:
窜货事件发生,首先需要当事人举报、申诉。本程序申报当事人可以是受窜货方(可以是区域经销商),也可以是公司派驻当地市场业务代表。申报时需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公司市场部报告,简单陈述受窜货相关情况,市场部初步记录。
(二)调查举证:
市场部接受窜货报告三天内,迅速了解当地市场情况;一周内市场部督导调查取证,受窜货方或公司派驻业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调查,检查箱体滚刷码,并主动告知受窜货区域、提供所窜货品样品、销售所窜货品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方式、大概数量及危害程度等。
市场部据此确认窜货事实,并初步判定受窜货方损失程度。
(三)处理:
掌握充分事实和证据后,市场告知所窜货品来源地区域业务代表和经销商,了解清楚发生窜货原因,进而据其态度判定其性质。
最后,根据本条例第四部分第四条款做出处罚,并分别登录记入各区域合作档案。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始正式执行,前期与本条例相冲突地方以本条例为准。
沧剑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
2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