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_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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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废止
本法规已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5日)中被废止
(附)判断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 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语。(X)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 状态。(√)
4.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5.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 治安保卫人员。(√)
6.危险化学品不必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X)7.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9.《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X)
10.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 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
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12.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 强安全教育。(X)
13.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有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执 业资格。(√)
14.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15.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 合。(√)
17.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1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 投入生产使用。(√)
21.《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X)23.企业所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2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 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持续地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5.《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2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行政机关。(X)
2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
28.《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X)
30.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2.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应 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暑用品。(X)
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逃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X)
36.《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财产责任三种。(X)
37.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 生产经营单位。(X)
38.《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 督执法证件。(√)
39.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40.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以人为本。(X)
4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2.安全标志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标志。(√)
43.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4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万 元以下的罚款。(√)45.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 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 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46.在充满可燃气体的环境中,可以使用手动电动工具。(X)47.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用湿手操作开关。(X)
48.雷击时,如果作业人员孤立处于暴露区并感到头发竖起时,应该立即双膝下蹲,向前弯 曲,双手抱膝。(√)
49.清洗电动机械时可以不用关掉电源。(X)
50.要定期对压缩空气桶清理油污,以防止油类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51.焊接盛装过汽油、燃油或油脂的容器时,应先敞开容器挥发几个小时。(X)52.气瓶在使用前,应该放在绝缘性物体如橡胶、塑料、木板上。(X)53.进入锅炉内部工作时,应该打开锅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以通风。(√)54.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露现象。(√)55.油管路法兰盘禁止使用塑料或胶皮做密封垫。(√)
56.电焊工人除应注意眼睛防护外,还应防止焊尘、焊烟对人体的危害。(√)57.避免手部皮肤接触有机溶剂,应采取佩戴胶皮手套及用防腐蚀金属容器盛装溶剂的措施。(√)
58.为防止有毒气体或粉尘危害人体,应采取呼吸防护和皮肤防护措施。(√)59.同一种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越高,吸入量越大,则尘肺病的发病率就低。(X)60.一般纱布口罩能起到防尘口罩的作用。(X)
61.身体被化学危险品污染后,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洗患处。(√)
62.急性中毒是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X)63.密闭、生产自动化,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方法。(X)6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6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66.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上最多可选用两个标志图。(√)
67.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的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68.从事易燃易爆作业的人员应穿含金属纤维的棉布工作服,以防静电危害。(√)69.燃点就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70.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品、放射性物品。(X)71.扑救电器火灾,必须尽可能首先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X)72.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73.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X)74.化学品的爆炸下限越低,爆炸范围越宽,危险性越大。(√)
7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随化学品流动,一旦发生事故,可拨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的应急咨询电话,以及时得到处理信息。(√)76.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时,不需办理任何手续。(X)7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盛装量。(√)
78.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必须有安全意识和过硬的岗位操作专业知识以及应急处理能力。(√)79.危险化学品指剧毒品,氧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X)
80.根据燃烧爆炸的必要条件,燃烧爆炸必须具备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81.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危险特性。(√)82.按蒸汽压力大小划分,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和超高压锅炉。(√)
83.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剧毒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4.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85.遇火、遇湿、遇潮能引起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86.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87.可以用同一辆车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X)
88.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消防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