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村“两委”班子、村干部考核暂行办法_村两委干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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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村“两委”班子、村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管理,健全村干部考核制度,调动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业绩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组〔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场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包括下派机关干部和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 考核坚持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公开民主、群众公认,全面客观、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绩薪挂钩,奖优罚劣、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指导,各乡镇场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村“两委”班子、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乡镇场党委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其他村干部的业绩由乡镇场党委、村党组织共同考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推动经济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区、州、市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谋划发展思路,落实发展措施,发展现代农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主导产业明显,形成“一村一品”;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农村经济总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
入持续增长,村集体经济收入稳定且呈增长态势;村级组织年度目标任务和村干部岗位职责完成较好。
第六条 维护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和“四类管理法”,准确掌握、及时报告社情动态,积极协助化解信访矛盾;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挺身而出,面对“三股势力”敢于坚决斗争;无群体性事件、无有影响的治安或刑事案件、无集体上访和恶性个访事件、无黄赌毒案件、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达到创建平安村标准。
第七条 联系服务群众。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市、乡民生督办事项办结率高;经常入户走访,及时掌握群众生产生活真实情况,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村级组织阵地配套设施齐全,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远程教育设施,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八条 改善村容村貌。执行市、乡镇场农村整体规划,落实土地、规划、建设相关制度,村庄建设合理有序,巷道硬化、绿化、亮化、美化;有固定的垃圾投放点,定期清理,卫生整洁;无私搭乱建、无垃圾乱倒、无杂物乱堆、无污水乱流、无乱写乱画现象,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第九条 宗教事务管理。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经常性地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入户宣教活动;严格落实党员干部联系宗教场所、宗教人士制度和村党组织书记兼寺管会主任制度;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整治“三非”,淡化宗教氛围。
第十条 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自身建设。村党组织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会一课制度,能领导和支持村委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依法照章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村企、村警、村社及城乡党组织共建互助活动;村级组织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处理;推行党务、村务公开。村干部带头廉洁奉公、办事公平公正,带头学用科技、引领群众致富,带头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挥引领社会风尚的表率作用,无违法违纪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70%,年终考核为30%。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主要由各乡镇场党委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村干部坐班代办情况、村队文化室管理使用情况等,原则上以暗访方式进行,至少每月1次,并综合市委基层办平时督查情况。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由乡镇场党委成立考核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个人述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审核定等等方式进行,每年12月前完成。
⒈个人述评。召开村民大会,由村“两委”主要领导代表村“两委”述职,村干部进行履职情况述职。
⒉群众测评。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进行测评。参会人员不少于50人,本村村干部、村民代表、党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四老”人员、驻村“两代表一委员”必须参加,人数不够50人的,参会人员范围可扩大到非村民代表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⒊组织考评。考核组对各项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考核。⒋审核定等。乡镇场党委综合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考核情况,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审核定等。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表见附件1。第十五条 对村“两委”班子的年度考核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对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村干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村干部总数的30%。
第十六条 村“两委”班子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满意,60-90分(不含9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村干部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不含90分)分为称职,60-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群众测评中,村“两委”班子满意率达不到70%以上不能评为满意等次;满意率50%以下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满意等次。村“两委”班子年度考核为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等次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村干部优秀率达不到70%以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称职率达到50%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等次。
第十八条 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要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村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乡镇场党委申诉。各乡镇场党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其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村“两委”班子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乡镇场党委对评为满意的村“两委”班子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为不满意的村“两委”班子,进行集中整顿。
第二十条 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村干部,按当年村干部绩效工资总额的150%发放;年度考核称职等次的村干部全额发放当年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村干部,按当年村干部绩效工资总额的50%发放;不称职的村干部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对下派干部和大学生村官,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5年以上,且连续3年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工作业绩突出,符合自治区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规定招录条件的,优先推荐上报;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取消各类评优资格,由乡镇场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称
职的村干部,由乡镇场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备。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乡镇场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密组织考核,不得擅自更改考核结果。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人员,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镇场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村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村干部个人档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