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处罚程序_土地政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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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局法规监察科统一受理由州局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立案
法规监察科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法规监察科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法规监察科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立案后,法规监察科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有关科室停止办理或转有关科室通知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四、审理
由法规监察科对《案件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审查;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决定见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或局务会审批。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案件调查报告》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进行会审。会审应制作笔录,会审意见应有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名。
五、告知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由分管领导或局务会审批后,由法规监察科向当事 1
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六、听证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规监察科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主持工作。主持人由局领导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听证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的重大改变,法规监察科应重新组织会审。
七、处理
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我厅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行政处分建议书》。
3.认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或者第四百一十条,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
八、送达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3.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九、执行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法规监察科通知有关科室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