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现状分析_业务部门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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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现状分析

2013-08-13 10:07

一、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立法严重滞后

国务院在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是全国唯一的市场监管专业法规,该《办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工商部门承担市场建设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的背景下制定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当前,工商部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多分散在不同的专业法律、法规中,极大地制约了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二、市场主体法定地位不明

从全国范围看,只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明确了市场开办者法定地位和责任落实,一部分省市还是依据《办法》来实施管理,而《办法》中并未明确市场开办者的概念,以致本应由市场开办者承担的市场管理责任,在实际管理中,直接变为工商部门承担的监管责任。同时,受到商业规划、土地产权、消防设施等条件的制约,市场登记率不高,客观上也造成大量无照市场的存在,增加了工商部门监管的难度和责任风险。

三、市场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技术手段不足

随着市场主体规模迅速扩大,并日益多元化,市场监管也逐步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过渡,但受制于基层工商干部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和硬件设备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传统管理手段已无法适应市场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变的客观需求。

2.研判市场风险意识不强

部分地方对市场监管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往往警惕性不高,对市场秩序风险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防范意识,尚未建立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完善的运行机制,缺少相应的制度建设和人员、物资、经费保障。

3.部门协作机制不畅

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涉及面广,由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参与管理。由于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晰、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等原因,部门联动、互联共享等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常态化配合协调机制缺失。

4.执法干部素质不高

部分干部对市场监管工作消极应付,造成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同时,有些干部学习意识不强、知识储备不足、工作方式简单,导致工作落实存在问题。

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一方面,传统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大量运用法律、法规等刚性手段查处违法行为,弱化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自律管理,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缺乏诚信意识和道德意识,导致其经营行为、管理行为等存在很多问题;另一方面,在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由于各地评价标准不一,数据平台不统一,无法实现市场信用评价数据的全国性互联共享,缺乏社会公信力,造成大量信用数据在数据库中“沉睡”,难以激发市场诚信的内生动力,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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