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环境政策文件_优化环境发展方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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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关于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豫纪发[1998]12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增加企业负担,是指在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物力或财力的行为。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灾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视为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适用本规定。笫四条 对违反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没行为的处理,按照《河南省监察机关对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行为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对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并应当拒绝、抵制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拒绝、不抵制、不报告的,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条 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责令向企业退还财物;

(二)责令向企业补偿相关费用及其他差价;

(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向企业赔礼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调离执法执纪工作岗位。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七条 强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其财物应当退还企业。拒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无偿借用企业人员,或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的,应退回有关人员,并向企业支付有关费用;拒不退回有关人员或拒不支付有关费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向企业索要或强买强卖产品、物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1-

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索要或强买强卖的产品、物资,企业要求弥补差价的,责令按市价向企业弥补差价;企业要求退回的,责令退回。

第十条 要求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餐饮费、会议费、修车费、购置费、购物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的,其费用必须退还企业;拒不退还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强求企业提供经费参加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图书资料等,或强求企业出资做广告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违反国家规定,限定企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擅自提高商品(服务)价格,额外增加企业费用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收取费用或提取样品的,所收费用或样品必须退还企业,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强迫企业出资参加评优、评先活动,拒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强求企业所出资金,应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 强制或以给予征订费、发行费、提成等回扣或变相回扣的方式诱使企业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责令征订单位退回有关费用,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以办理证照做要挟,或以拨付财物相交换等强迫订购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强制企业提供担保,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国家规定向企业集资,拒不纠正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费用的,其费用由本人承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小学、初中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属于本招生区域的企业职工子女入学,而向企业索要费用和财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索要的费用和财物责令退还企业。

第二十条 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增加企业负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党委、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决定增加企业负担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委、河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优办〔2004〕3号

各省辖市优化办,省直各单位:

根据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现将《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努力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强力支持和纪律保证,根据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案件查处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优化办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紧紧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强化案件查办力度,切实做好案件查处工作。要严格办案程序,严肃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通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努力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强力支持和纪律保证。

二、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严厉查处涉及企业的“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案件。

(二)重点查处行政部门、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案件。

(三)查处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侵占企业合法利益违法行政案件,特别是对损害外来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

(四)围绕今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重点,及时发现证照清理中的案件线索,查处利用办理、审验、换发证照机会设置关卡刁难企业,以及搭车收费、搭售商品、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

(五)查处行政执法部门、政法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和管辖

(一)为了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不断扩大案源,各级优化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信访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积极受理举报投诉,认真筛选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二)整合现有举报投诉和案件查处资源,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信息网络。各级优化办要加强上下间的协调与联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并加强与有关投诉机构和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建立纵横交错、上下畅通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典型案件。

(三)案件查处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逐级督导检查的工作原则。省优化办负责对涉及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业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分析和综合管理,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案件,协调、指导、督办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各省辖市优化办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工作,完成省优化办交办的案件查处任务,综合案件查处信息,做好统计分析和综合报告工作。

(四)下级优化办管辖范围的案件,上级优化办可以交办,也可以派员直接查处,或会同下级优化办共同查处。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本地区、本部门处理确有困难,应及时上报,由省优化办协调查处。

四、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优化办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查案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办案程序,严肃办案纪律,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

于违纪事实清楚,需要对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理的案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注意做好与司法机关的交接工作。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工作,要坚持主动自查处理从宽,被动被查处理从严的原则。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当事人的,要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对侵占企业和群众经济利益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外,还应对侵占的经济利益作出退赔或收缴处理,绝不让违纪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

(三)各级优化办要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要主动查处,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防止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查。要认真做好案件综合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为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信息支持。各省辖市优化办和省直各部门的案件统计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报省优化办。

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监察工作受理举报投诉范围: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二、政府重大在建项目和重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侵占企业利益以及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盗窃哄抢、恶意阻工等影响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问题;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四、违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贻误审批管理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问题;

六、公路建设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专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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