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教育系统基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_学校基建维修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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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教育系统基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基本建设管理,完善校舍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临安市人民政府《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和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应本着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基建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科学规律办事,使教育基建管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校舍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加强对基建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要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每年根据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在九月底前提出次年基建维修项目预算计划(预算报告),上报教育局。教育局组织论证,报局党委会签批年度基建维修项目预算计划。

第四条 校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作是学校建设的重要工作。教育局肩负着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的双重责任,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做到作风正派、业务精良、廉洁奉公。

第五条 各学校必须定期检查校舍及设施安全情况。特别是年数已久的建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中涉及到违反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标准的必须整改到位。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总体规划,向教育局报送项目报告书,由教育局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报请局党委会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报批。

第三章 强化基建维修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项目计划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严禁无证单位设计和私人设计,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方案竞选或设计招标,设计方案经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图纸设计。学校要改变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的改扩建工程,原则上要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要坚持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工程招投标。

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在市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市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也可在市教育局监督下实行邀请招标。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拨款的项目,必须在市教育局监督下进行招标,自筹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

第十条 自行招投标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邀请;

(二)编制发放招标文件(需要时);

(三)组织招标预备会、勘查现场;

(四)编制、递交投标文件(需要时);

(五)开标、评标、决标;

(六)拟中标单位信誉审核,发放中标通知书(需要时);

(七)签订合同。

本条各款程序必须有书面记录材料备案。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评标成员,组成评委小组。由学校负责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评委小组成员一般由各学校领导、总务主任和至少1名教工代表共3人或5人组成。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工程,在开工以前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合同中补充说明)。签订安全承诺书(施工合同中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出具有效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有效质量证明。主要材料进场必须由校方指定相关人员确认签字验收后方可使用,教育局有权抽查。严禁“三无”材料及与学校建设要求不符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期间,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师生安全,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学校、幼儿园)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有关部门及教育局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加强基建维修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不论来源渠道如何,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对基建过程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严格地按照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财务制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前支付,工程结束后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待审计结束后支付。

第五章 加强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制度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制度。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校舍维修及装饰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学校整理好工程图纸、招投标书、中标书、预决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材料价格签证、竣工验收证明等,送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造价高于2万元而低于10万元的可以由教育局审核,必要时仍然送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基建工程造价低于2万元的可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审计的工程决算学校不得付款结账。学校在与施工单位结账时,工程决算审定单或审计报告应附在施工单位正规付款凭证后面一并入账。教育局对基建维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加强基建维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档案的管理、保存是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结束后,所有资料应整理齐全,装订成册,存学校档案室,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维修工程的资料也要整理齐全,存学校档案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部门办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及幼儿园,将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未按基建程序办事,管理混乱酿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临安市教育局,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以前有关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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