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中国石油石化业的发展_反垄断法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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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中国石油石化业的发展
作者: 陈清2007-10-26
今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这部法律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我国出台《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我国政府依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反对垄断、提倡竞争是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反垄断是反垄断行为还是反垄断企业?政府如何用行政调控手段保证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这里,结合学习《反垄断法》,对这个问题谈些个人的看法。
国际上反垄断的理论判断依据
当前国际上反垄断的理论判断依据,主要有结构理论和效率理论。
1.结构理论
结构理论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它认为市场结构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市场上生产集中和分散的程度,以及产品差别水平和进出市场的难度。一定的市场结构决定了竞争的强度和竞争的行为方式,从而间接地决定了竞争的市场结果或市场绩效。
企业的基本市场行为包括企业的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结构理论认为企业的行为与市场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越集中,竞争程度越低,企业之间实施合谋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结构理论中的市场绩效则是指对经济如何满足特定目标(如效率、增长、平等和就业等)的评价,市场绩效的好坏与不同产业结构和行为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结构理论对垄断状态的判断主要以市场份额和集中度为标准来鉴别,提倡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垄断规制。
2.效率理论
自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芝加哥学派对结构理论提出了质疑。芝加哥学派指出,集中的行业可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相对较少的更有效率的企业会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因此行业变得集中。也就是说,高市场集中度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是竞争者之间效率水平的不同所造成的,而非垄断造成的。这种见解部分地基于如下事实:利润率与领先企业市场份额的关联度比整个行业集中度的关联度要大得多,即那些领先企业是因为效率优势,而不是领先企业之间串谋形成的行业利润率而获得支配地位。所以芝加哥学派理论也被称为效率理论。
效率理论进一步指出,竞争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创新与技术进步,而承担这一功能的主
要角色是从事规模生产的大企业。大企业可能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及规模经济,或者由于良好的组织管理及由此带来的成本降低和产品质量提高等原因而获得市场支配或垄断地位,这种垄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
3.结构理论与效率理论的主要差异
结构理论与效率理论的主要差异在于:结构理论实际是一种单向分析的方法。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市场结构起决定作用,企业市场行为是特定市场结构的产物。结构理论认为市场集中度是企业行为与绩效的原因,因而把市场集中度作为政府规制公司垄断的唯一重要理由,高市场份额被看做是企业合谋行为的证据。而效率理论则强调结构、行为、绩效三者之间是互相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认为市场结构也可能是企业的相对效率与绩效的结果,所以高市场份额有时是反映了高的市场效率。因而该理论在垄断规制中加入了效率和市场竞争程度的因素。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开始采用效率理论来评判企业的反竞争效应。各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已经表明,效率理论的垄断控制模式对结构理论的控制模式的替代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流。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1.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非常严重。以价格“卡特尔”为例:因为被固定的价格一般会大大超过有效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这种“卡特尔”自然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在价格被固定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因不能随意降价,不能根据市场情况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从而也就不能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分割销售市场也是对竞争的严重损害,因为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被视为违法。
2.控制企业合并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
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例如,国家授权一个企业在某个行业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这个享有特权的企业自然就是一个垄断企业。企业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微软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4.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地方保护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事实上《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经济活动中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市场占有率高并不违法,只有当企业利用在某个市场的支配性地位设置障碍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或者以“捆绑销售”等方式在另外的市场进行不平等竞争时,才构成需要反对的“垄断”行为。
当前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市场竞争状况
从主体上来看,我国石油石化市场主体已经多元化。国有大型石油公司,除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外,中化集团公司也已经开始向上、中游发展;地方国有石油公司有陕西省石油集团公司等。跨国石油公司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仅2004年,外商在华石油石化投资总额就达50多亿美元。民营企业也以多种方式介入石油上、中游特别是下游市场的竞争。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一个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政策《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民营资本大规模进入石油、铁路、航空等行业。2006年12月6日,商务部公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的开放与竞争。
从经营区域上看,虽然国务院在组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公司时是依据地域进行资产重组的,但在组建文件中并没有给两大集团公司划定生产经营地域范围,相反,却是明确要求双方“既互相合作,又有序竞争”。事实上,我国几大国有石油公司并没有“划区而治”,构成地区性垄断,而是无论从北方到南方、从陆地到海域,从上游业务到下游业务,几大公司在合作竞争中相互渗透,已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竞争格局,不存在“划区而治”的问题。
从产量上来看,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尽管占有较大份额,但也构不成垄断。2005年三大国有石油公司生产原油约1.74亿吨,占国内市场原油消费总量3.0亿吨的58%左右。全国约有8.4万座加油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自营加油站占52%。而且,三大石油公司的石油销售量在全国石油消费总量中所占比例,也在逐步下降。
从价格上来看,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实行的是国家指导的定价机制,并不是由三大国有石油公司自己决定的。也就是说,中国的石油行业实行的是全面的价格管制。其价格的确定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制定调整石油市场的价格。
按照经济学将市场结构分为完全垄断的市场、完全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垄断竞争市场,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石油市场结构总体上基本形成了一个垄断竞争的格局。
对石油石化行业垄断与竞争问题的几点思考
1.《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垄断的行为。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当其利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时才属于违法。这一点已成为各国执行反垄断政策的共识。我国的石油市场现在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市场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即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等特大型企业都是国家特许成立的,而且他们的经营范围、职能等也是受政府管制的;其二,我国石油行业实行的是全面的价格管制。目前的石油市场格局的问题,是一个体制和管制的问题。
2.市场是一个产品和地域的概念,是垄断还是竞争,与市场的规模和开放程度密切相关。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石油公司将面临跨国石油公司的激烈竞争。所以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新形势下,决不能再把眼光局限在当前的国内市场上,以国内市场现有多少家企业、占多大份额来判断垄断与否,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跨国石油公司大举进入后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3.市场集中不一定是垄断造成的,也可能是竞争的结果。在竞争过程中,一切有利于强化竞争的手段,都可能导致一定程度垄断的形成。而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也不是一定就没有竞争机制了。
4.讨论石油石化行业的垄断问题不能脱离经济体制和国情。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当时本国的国情,包括市场发育程度和特点等因素,来确定判断垄断的标准,也就是说,都是为当时本国经济发展服务的。例如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主要通过市场管制政策,包括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建立石油储备体系等,维护本国石油市场秩序,保护生产商和消费者利益。而在发展中产油国,政府为了加强对石油这种战略性资源的控制,一般都成立本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并直接由国家石油公司垄断和控制石油资源的开采和供应。
5.石油是一种战略资源,石油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我们对石油资源和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国际市场上石油资源争夺正愈演愈烈,西方发达国家调整反垄断政策,培育超巨型跨国公司,其目的就是要争夺国际市场和控制国外资源。所以我国应当以国际竞争力高低为标准,致力于把石油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使之能与跨国石油公司同台竞技。
6.不能将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割裂开来,认为市场永远是对的,政府管制只能起副作
用。所有的经济政策制定和市场开放方案设计都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经济体制的运行中,如何在市场和政府之间作出恰当的“混合”选择。非常明显,这一选择是复杂和多面的。它既不是在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之间的选择,也不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完善的政府之间的选择;相反,它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以及二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间的选择。事实上,没有完美的市场,也没有完美的市场开放方案。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有时就是一个政府与市场博弈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石油石化企业到底有多少垄断,并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关乎政府管制的程度。
7.理顺价格机制,解决价格的倒挂问题是扩大民营企业进入下游销售环节的关键。价格倒挂、利润不平衡是民营石油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应该使油价逐步回归公平机制,为公平的经营提供条件,避免三大石油公司经常成为众矢之的。
8.鼓励民营石油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国内市场竞争程度。一是要放开石油进口和石油储备。WTO承诺了石油贸易向民营经济开放,而且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石油进口的产权证的发放,属于政府的管制职能,应该收到政府的相关部门。二是要鼓励民营石油企业建立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传统的石油企业在国外往往被认为是国家进行石油战略资源的实施者,容易引起争议和警惕,而作为民营企业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对完善整个石油流通体制,解决民营石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包括有效地解决现在能源方面存在的短缺问题都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开放的市场中,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已经超越国内竞争,在经济全球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形势下,我国石油石化市场已成为国际资本必争之地,培育本国大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我们在对垄断进行分析时,要从市场份额控制转向效率分析,从统一标准控制转向更重视市场环境和竞争行为分析,从注重国内市场的企业竞争转向更注重国家竞争力,以扶持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作者为中国石化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