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思考_财政资金国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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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思考
目前,我科管理的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包含基本建设资金和专项补助及贴息资金,主要有:预算内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中分为国债补助、国债转贷、中央预算内安排资金,省拨各项财政资金等。2009年,我科累计管理拔付建设资金达8亿元。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渐加大,财政部门如何对日益庞大的建设资金进行严密和高效的管理?现从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角度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对我市的财政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提出一些思考。
一、建设资金的支付现状
我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一直进行研究和探索。几年前,建设项目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做法:一般情况下,先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审核同意拨款后,由经建科代建设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批复后,代建设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授权或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再由国库支付中心将建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的基建专户。
二、现行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不足
目前建设项目资金虽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大部分建设资金均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专户,与以前直接拨款到项目单位专户基本差不多。
(一)账户分散设置。
虽然财政部门进行了多次账户清理工作,但有的单位采取多种理由在银行开设几个或多个账户,特别是非部门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无法掌握单位资金的全貌,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政建设资金流经环节过多,对资金的支出使用缺乏全程有效监督。单位自行管理银行账户,且实际拥有资金支配的决定权,导致支出随意性较大,资金使用中被截留、挤占等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专项资金,往往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短斤少两”。财政部门只能在事后进行检查监督。
(二)资金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大政府的运行成本。
项目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拨款申请只要符合要求,财政部门就会将资金拨到项目单位,然后项目单位再层层下拨到项目承建单位,使得财政资金在建设单位支付行为发生前就流出国库。这样资金一旦离开国库,到了各部门和单位的“口袋”里,即由部门和单位控制,如何分配使用,什么时间使用,有没有专款专用,财政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
由于各建设单位收到财政建设资金,并不是一下子全部用完,而是逐渐支用,这样就造成一部份资金在短时期内被闲置,造成了建设资金在各个环节沉淀积压,而政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缺少资金,甚至去贷款,政府的运行成本加大了。
三、加大财政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思考。
为加强财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必须通过深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实现对建设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全过程监控,将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对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支出实时、全程监督。有利于政府加强财政建设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财政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
1、取消各部门预算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我市目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已比较完备,预算单位自设专户完全可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替代。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应该将建设项目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严格控制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单位专户。确实需要的零星、小额项目费用支出,可根据情况按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财政授权支付。
2、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设置。
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利用市本级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不另设账套和基本建设结算账户。
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账套内增加“基本建设”支出类型,反映建设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支付情况;在预算外账套中增设“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反映单位自筹的项目配套资金,并分单位设置基建项目。并根据需要设置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按项目和资金性质分别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财政自筹基建专户中进行支付和清算。资金拨付程序按现行部门预算单位和非部门预算单位网上申报办理。
3、加强资金管理,取消财政业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
现行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资金数额大,滞留时间长以及财政年底预算执行率的要求,财政业务科室将当年用不完的建设项目资金从国库转入专户。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应该取消财政各业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将业务科室所管辖的财政专项资金归集到一个账户,由国库科统一管理。保留业务科室资金使用权限,全部财政性资金都按照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4、完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程序。
在不能取消预算单位专户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加强管理,充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逐渐实行建设项目实行真正的国库集中支付。在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付行为时,才引起国库资金的实际支付,即建设资金在实际支付行为发生前,建设单位应支未支的建设资金都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和建设资金专户,避免大量资金在各个环节沉淀积压。即: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供应商及其他收款人。财政部门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提款资料:包括单位需提供项目立项、概预算、工程价款(预)支付申请书、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详细清单及附件、设备采购合同应提供购货合同和发票等资料。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实现有效监督,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建设单位工程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便于支付中心操作。5、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完工。
财政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加强监督,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减少因资金的原因留下的半拉子工程和欠账工程,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做好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论及《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清算。
6、关于结余资金处理。
建设项目工程量大、周期长,当年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因进度慢、未完工或未办理竣工决算而形成的项目资金结余,由业务科申请,国库科结转暂存,待以后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