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讨论稿陈宝玉)_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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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讨论稿)提纲目录
(陈宝玉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章 绩效跟踪监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章 绩效监督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附:祁阳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其对象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个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县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用款单位。
(二)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覆盖。
(三)公正透明,问效追责。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充分依靠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做到标准统一、数据准确、指标科学、程序透明、结果公正,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应用机制,督促各部门切实承担起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统一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事前绩效评诂,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绩效跟踪督查,具体实施财政评价和再评价,负责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推进绩效管理信息化技术建设。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对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具体批复,并组织完成绩效目标;在预算的执行中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
和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七条 用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绩效责任主体。按规定申请预算资金,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资金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对用款单位设定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用以评价和考量业绩完成结果和资金使用绩效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等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申报认定、编制、审核、批复、调整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绩效目标编制。预算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填报《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表》,提出资金使用应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编制应与单位整体工作目标高度相关,可按要求分总体目标和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进行描述。要填列实现绩效目标所需的资金计划支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资金测算过程,并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明确的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审核。预算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一律不得进入预算编审流程。绩效目标申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进行调整、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各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将绩效目标审核和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程序相结合,加强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评审论证。对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进行重点把关,可采取通过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专家组或整体委托中介机构等形式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评审。经事前绩效评审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审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批复。政府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和在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预调整。
第四章
绩效跟踪监控
第十二条 建立运行跟踪机制。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三级垂直管理机制,实行随时跟踪监控与定期分析汇总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实时跟踪。主要跟踪项目进度,资金进度,绩效目标完成进度与效率。通知现场检查与信息技术数据抽查等方式,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预期无绩效的项目要取消,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要调减预算。
第十四条
调整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及时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调整。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的,新增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原有项目申请追加资金的,应补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实施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分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指标。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制订,个性指标由单位制订报财政部门审定;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听取情况介绍等。现场评价抽查的项目个数和资金量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和资金总额的30%。
第十八条 引入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第三方评价。根据委托方的不同,第三方评价的主体仍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选用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及付费等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第三方评价应独立、客观、公开地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县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评价管理制订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评价与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完毕,主管部门、用款单位要按照县财政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可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有针对性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重点抽查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对社会影响较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定级。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报财政审定后执行。要体现客观、公平、公正。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等级。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报告、、结果公开、结果问责。
第二十一 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考核机制。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单位工作总目标责任制考核。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作为衡量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结果反馈整改制度。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用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于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和执行单位间应建立适当的评价与结果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结果与预算编制结合制度。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价定级在良好以下(不包括良好)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少安排或取消该项目资金安排。
第条二十四
建立评价结果报告制度。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将绩效评价综合情况报告县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行政问责的主要依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绩效及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和媒体通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健全绩效问责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把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纳入行政问责。对在预算管理中,由于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选择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议。
第二十八条 政协及其常委会要参与支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预算绩效课题调研,提出改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合理化提议。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组织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将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可选择性地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用款实施单位都要建立预算绩效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完善制度体系。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根据自已的工作职责,建立相配套的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办法,确保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和问责等各管理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对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各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做好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实施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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