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_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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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0-06-21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 辽宁省交通厅 辽交建发[2009]1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材料价差调整行为,完善工程建设合同风险职责,维护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高速公路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省管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原则上只对主体工程主要材料进行调差,辅助或临时工程一般不予调差。本办法所称主要材料是指桥隧、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钢材;桥隧、路面、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水泥;路面工程中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碾压所耗燃油;路面工程中沥青混合料改性剂;通信管道工程用硅芯管。路面混合料用沥青由省交通厅统一采购分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条 材料价差调整是在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期内,根据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当某种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建设单位对该主要材料进行调差,以使工程价格符合实际情况,实现价格变化风险共担的目的。其中:

1、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厅统一认定价格信息来源,对于无价格信息明确来源的材料,厅委托省公路造价管理部门询价后确定。

2、建设项目材料基准价格指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标底或标价控制上限时所采用的材料预期价格,其应在招标阶段予以公布或在合同中标明;对于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的,即为开标日的月市场价格。

第五条 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风险范围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若不超过基准价格风险范围,则不予调差。

其中:

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

材料月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当钢材、燃油、硅芯管原材料高密度聚乙烯价格波动值超过±200元/吨(含200元/吨),水泥价格波动值超过±20元/吨(含20元/吨),改性剂价格波动值超过±1000元/吨(含1000元/吨)时,即对该项目当月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他未达到以上价格波动值的月份视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价格风险,不予调差;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的±5%(含5%)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第六条 当一个实体工程项目所含的多种材料均满足调差条件时,应分别计算并累加。材料价差调整金额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Σ(计算工期月材料用量×月价差)。

月价差=月市场信息价格-基准价格;对于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月份不全时,无市场价格信息的月份参照本年度相邻月份信息价格执行。

计算工期月材料用量以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工期、材料总用量等实际情况制定的材料用量分布模型(以下简称模型)计算得出,当清单中由单一材料组成项目时(如基础钢筋),材料总用量即为清单数量,当清单中反映不出材料用量时(如混凝土中的水泥、路面摊铺燃油等),材料总用量由现行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规定的该材料单位消耗量计算得出。

第七条 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期材料用量分布模型,该模型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确定,开工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模型和计算的月材料用量报交通厅备查。模型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后报厅备案。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用原模型计算的材料价差调整金额(以正、负数值为比较依据,下同)比利用实际发生材料用量计算的大时,建设单位应对相应模型进行调整并报厅备案;对于用原有模型计算的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比利用实际发生材料用量计算的金额小时,仍采用原模型作为调差依据,以起到鼓励先进,惩罚落后的目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跟踪主要材料月市场价格信息,汇总计算材料价差调整总金额。原则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统一汇总报交通厅一次性审批。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较大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支或扣拨部分调差价款。

建设单位报厅材料价差调整申请中应包括标底编制、建设项目材料用量分布模型编制、月市场价格信息、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计算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调差管理办法(试行)》(辽交高建发[2008]204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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