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收缴管理办法(暂行)_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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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 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收缴管理工作,强化收缴措施,完善保管机制,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及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外交部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我市旅行卡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市旅行卡收缴管理办法。

第三条 我市所有的旅行卡统一由市外办收缴保管。

第四条 我市商务旅行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委托各区、县级市外办和市直各单位、各直报企业作为申办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办工作。各申办单位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中介公司介入申办工作。

第五条 市外办每年检查一次旅行卡收缴保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将全市旅行卡收缴保管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二章 旅行卡收缴与管理

第六条 市外办收缴保管工作由护照签证处实行专人负责制,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旅行卡收缴领用情况。

第七条 旅行卡持有人每次出访应凭批件前往护照签证处办理旅行卡相关领用手续。

第八条 旅行卡持有人必须在回国后15日内交回其所持旅行卡。对逾期未交回旅行卡的,将采取措施强制催缴;对仍拒不交回旅行卡的,市外办按规定程序报外交部领事司吊销当事人所持旅行卡,同时暂停受理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和外管司。

第九条 领取旅行卡后因故未出境者,由所在单位自取消此次出国任务后7日内收缴旅行卡,并及时交回市外办。

第十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旅行卡,由原单位交市外办注销。

第十一条 如持卡人在境内遗失旅行卡,必须立即向 市外办报告,由市外办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旅行卡;如旅行卡在境外遗失,持卡人必须立即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旅行卡。对遗失旅行卡人员或单位,市外办原则上自报失后15日内不予补发旅行卡,同时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事项;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外办将视情加重处罚。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在旅行卡收缴与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生问题后不及时报告、不处理的,市外办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往发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广州市外办护照签证处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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