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优秀)_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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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
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目的清查的目的主要是摸清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清查的对象是我区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清查原则
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清查登记,但建筑业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清查登记。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须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在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数量指标时(如: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应包括其在本地和异地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只填报本单位的数据。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二)清查的方法
1.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组织“地毯式”清查;其后将清查结果与底册进行比对,生成查漏补缺核查册,并组织查漏补缺工作。
2.对个体经营户,采用“地毯式”一次性全面清查的方式,查清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数和行业分布。
3.跨地区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其隶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街道行政区域)采取双重报送原则。法人单位向实际所在地经普办上报自身及属下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须同时向经营所在地经普办上报清查表。
四、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一)清查表
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具体表式见附件1、2、3。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总部企业情况。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归属专业等。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户主姓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大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二)清查汇总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和规模(仅限规模以上、资质内或限额以上)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具体表式见附件6。
2.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其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具体表式见附件7。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
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单位清查、部门及专业统计单位数据综合表式。具体表式见附件8。
五、清查时间和清查的工作安排
清查工作从2008年10月8日开始,至2008年11月25日结束。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细分填报两项:2008年1月至9月累计的实际发生数和2008年的全年预计数。
具体工作安排:
1、“两员”选调培训和普查(小)区划分(10月7日前):2008年9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聘用及培训工作。清查前完成普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工作。
2、清查入户登记阶段(10月8日至11月2日):各街道、市大工业区的经济普查机构(以下简称经普办)于2008年10月31日完成清查登记工作,2008年11月2日前向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经普办)上报单位清查数据库;
3、查漏补缺阶段(11月3日至11月25日):各街道、大工业区经普办于2008年11月20日上报完成查漏补缺工作及数据库的上报,11月25日为数据上报截止日,区经普办向市经普办上报数据库;区经普办于2008年11月中旬开始,组织进行清查质量抽查,数据对比分析,2008年12月20日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六、清查的标准
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统一采用“先清查后比对”方法。即区、街道经普办先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将“地毯式”清查结果与各部门提供的底册进行比对;然后进行查漏补缺。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参见《关于做好龙岗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的划分参见《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清查前必须先完成普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工作。
(三)收集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建立清查结果比对底册
清查开始前,区编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区经普办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如教育、科技、建设、交通、劳动保障、公安、司法(包括监狱、劳教)等部门,以及对某些特殊行业有前臵性审批权的煤炭、黄金、矿产、化工、卫生、环保等部门,参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的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记录表式见附件4。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质监、发改、经贸、建设、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编办、质监、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编制、民政、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经营户的行政登记资料,由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区经普办将收集到的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剔重,建立清查结果比对底册(表式见附件5),分解到街道经普办。
(四)清查的其他准备工作
1.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清查表及其封面(见附件10、1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见附件12、13、14)、普查(小)区地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证件、工作手册、笔、垫板、宣传单张、《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用品。并将用品按实际需要发放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手里。
2.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组织各普查(小)区的普查员与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屋管理机构、交通(或治安)协管员、批发零售市场或集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就清查工作进行协调。请其提供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别是在出租屋内办公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摊位等情况;帮助协调处理清查时经济普查对象与普查员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助普查员派发《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同时要求经济普查对象准备好其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只限于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财务报表及复印件等材料,减少因证照不全(或老板不在等原因)而二次上门;协助普查员与负责人不在的单位(户)进行预约等。
3.区经普办在深圳侨报、有线电视台、龙岗广播电台、龙岗统计信息网站,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在主要电子政务屏幕和街道电视台播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公告和有关普查标语、宣传广告。
(五)“地毯式”清查
1.确认清查区域,制定清查路线
清查开始前,各普查(小)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小)区按照各普查(小)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普查(小)区内确需再分组清查的,要明确各组普查员负责的清查区域的范围和界线,保证清查区域不重不漏。第二,熟悉环境,明确所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清查时行走的路线。
2.逐一入户登记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沿着已制定好的路线,逐一入户进行清查登记。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须持有经普办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其后查验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判断其单位类型。确认后向其发放相应的清查表。同时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附件12)上登记相关内容。
对于能现场完成清查表填报的单位,普查员在协助其据实逐项填报后回收报表。对于因故无法现场完成填报的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则留表让其填报,约定交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无论是现场填报还是留表填报,普查员都要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上登记相关内容。对于因故无法现场完成填报的个体经营户,普查员应另约时间上门清查登记,并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上相关栏目做好记录。指导员根据清查实际情况,做好工作日志(附件13),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及时总结汇报,及时解决清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几点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无论是由经济普查对象的相关人员还是由普查员填报清查表,普查员在离开前或收表时都必须再次检查、核对单位(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地址、主营业务活动和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是否填报齐全和准确;对于无法填报的要注明原因。在收“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的同时,还需调查对象提供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二,清查楼宇时,在登记临街单位(户)的同时,要询问该楼宇上有无单位(户),同一店面是否与他人合租或分租给他人。
第三,在清查较大单位(户)时,要询问有无其他单位(户)租用该单位(户)的房屋,有无由此单位(户)主管的社团类等组织。
第四,对于“前店后厂”的工业企业,要了解其“前店”销售部门的管理情况,满足产业活动单位界定条件的要按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登记。
第五,清查酒店宾馆时要了解清楚其内部商场、卡拉OK、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和各种餐厅等的经营和归属状况。属于产业活动单位的部门按产业活动单位清查登记;属于承包出租的必须上门清查,按其实际情况登记。
第六,对于未单独划为普查小区的写字楼和市场、商场,普查员要事先约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陪同协助下进行清查。
第七,普查员或经济普查对象有关人员填写清查表及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时一定要字迹整洁、规范准确。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时要准确和规范表述。例如是生产为主还是销售为主,零售为主还是批发为主,设计为主还是施工为主等。对经营成品油零售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注明为“成品油零售”。对单独设立的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内的个体经营户登记时,普查员要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上填写相关标记。
第八,普查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有关保密规定,以消除调查对象的顾虑。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统计执法人员处理。对于不配合经济普查,又无法进一步沟通的对象,应及时撤出,报当地经普办处理。
(六)清查表审核、编码和整理成册
在清查登记的同时,普查指导员及时组织对本普查(小)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并坚持写清查日志,及时向上级经普办反映当天清查碰到的各种问题,定期(每天或隔天)将清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分别整理成册,如普查(小)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整理成一册,报到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
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在收表时要指定专门的地点和收表人,要建立严格的清查表核对签收制度和保管制度。收到清查表后,要及时组织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指标进行人工审核,并同时完成各种编码工作。首先,做好人工审核工作,要求街道指导员会同普查区的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小)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或补报;其次,做好编码工作,要求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业务人员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及《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上的“行业代码”指标进行编码;对漏填“组织机构代码”指标的清查表进行补填;根据填报的数据,选填《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收入段相应的组段代码。全部清查表审核无误后对清查表册统一用铅笔编号、编页码。
(七)数据处理和清查表装订归档
通过人工审核、编码后的清查表由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立即进行电脑录入和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和更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在完成全部清查表的数据处理工作后,清查表由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按照相关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八)单位的查漏补缺
“地毯式”清查后,将清查初步结果与由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在内的各部门资料制成的清查结果比对底册进行比对,形成查漏补缺核查册,并组织实施查漏补缺。在获得各部门提供的2008年下半年单位(户)增减变动资料后,区经普办将新的清查数据与其比对,根据比对情况分发街道,再重点进行查漏补缺。
在进行查漏补缺时,对于查漏补缺核查册中能够找到的单位(户),普查员要在对应单位(户)的“核查情况”栏中打“√”,并按正常流程布臵该单位(户)填报清查表。而对于在册上列明,但对应地址没有找到的单位(户),普查员必须通过实地查找、电话联系、询问物业管理公司、拨打114等电话查询、网络搜索等多种方式进行反复查找和询问原因。最终实地查找不到的,必须在核查册中的“核查情况”栏中注明相应的代码,包括:1.关闭、2.破产、3.停业、4.拆迁、5.合并、6.迁出、7.联系不到和10.其他(请注明情况)。
在查漏补缺时,普查员如发现核查册上没有、而实际上存在且未在本普查(小)区清查登记过的单位(户),要按照清查的正常流程进行清查登记,并在核查册上填写该单位(户)的基本信息,在“核查情况”栏中注明相应的代码,包括8.迁入和9.新增。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清查数据,整理所属下一级的跨区域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资料,即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料,并反馈给下一级经济普查机构。下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上级反馈的数据资料,与本级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进行比对,防止普查登记阶段遗漏异地的产业活动单位。
(九)清查数据比对分析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街道经普办要将清查数据与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反馈给区经普办,由区经普办和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和认定。
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各级经普办要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内)单位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经普办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十)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实施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区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普查(小)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原始资料。抽查验收工作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地段、相邻区、街道、社区交界处等清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区经普办负责对所属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街道至少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中的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街道单位总数的5%。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表(见附件9),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1)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2)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十一)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区经普办在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汇总生成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以内的普查名录和各普查区统计年报范围以外的普查名录。
区、街道经普办根据普查单位名录,发放普查表,组织普查培训和后续普查登记工作。
(十二)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经普办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由经普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经普办。
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第二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指标解释、填报说明及审核要求)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4、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表
5、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查漏补缺核查册
6、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
7、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8、清查数据综合表
(一)(二)
(三)9、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表
10、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封面
11、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封面
12、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
13、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日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