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单_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问题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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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单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鼓励创业促就业不仅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更是激发阿克陶县经济活力,创建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的助推器。为扶持更多的人创业,营造全民创业氛围,发布以下优惠政策:

一、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形式。

二、自治区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员创业。重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补贴。(1)《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2)根据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规定,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3)根据新劳社字[2009]19号文件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050”人员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4)根据新劳社字[2009]18号文件规定,在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保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2/3。

(5)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政府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最长补贴年限为三年。

四、《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根据新劳社字[2009]20号文件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至1年以下、一年以上2年以下及2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80元、120元和160元补贴。

六、自治区创业促就业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1、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

2、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人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5、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七、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有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

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3号)第二条规定,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交以下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8)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创业人员享受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一、根据银发[2008]238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由原来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放宽为可由当地注册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提供反担保、个体户联保、有价证券担保及社区(乡镇场)担保等形式。

十二、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及反担保的优惠政策。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金进行反担保。

十三、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十条规定: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后,县(区)劳动保障机构核定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十四、对开展的农家乐、风情园等旅游项目业主,在审批手续上给予简化;对入驻县内民族工艺品作坊业主、民族特色餐饮业主予以一定房租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根据新党发[2009]1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大学生见习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都招用少数民族员工。

十六、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面向自主创业者而实施的一个培训项目。通过创业培训,帮助创业者学习创业知识,掌握创业方法,提高创业能力。

十七、创业培训的对象。

面向具有创业愿望、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根据新人社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对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的新疆境内下岗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残疾人一年可免费享受一次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任一项培训。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可享受一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以上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十八、参加创业培训的收获。

能储备创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掌握创业方法、选择创业项目、争取小额贷款。

***县创业中心宣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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