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船舶修造企业对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_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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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船舶修造企业对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为强化我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定海实际,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船舶修造企业不得随意将场地出租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与个人,企业的各项工程、项目、设备不得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外协施工单位。与之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统一协调和管理外协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三违”作业和“以包代管”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外协施工单位应当按《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5]64号),按照船舶修造企业当年销售额的1%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危险作业现场监护、职工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设施安全等来改善作业条件。
三、外协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现场监护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完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检查、特种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
四、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向船舶修造企业提供以下安全生产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执照;
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文件,从业人员的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4、职工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检查、特种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5、各工种操作规程、生产设备设施的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工伤保险等,同时报船舶修造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外协施工作业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要有本单位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的监护,同时要经过危险作业审批,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进行佩戴、使用(必要时由船舶修造企业统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七、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索取外协施工作业单位提供第4规定5项资料,做到资料与外来施工单位实际情况相一致,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督促外协施工作业单位补交相应资料,否则予以清退。
八、两家以上外协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危险作业时,双方应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
九、外协施工作业单位未经船舶修造企业同意,不得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外来施工作业单位,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设备设施,应当与承接的施工项目任务相适应。
十、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除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船舶修造企业外,同时也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案。
十一、外协施工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获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或进行民工安全学校培训。
十二、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十套工作台帐: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2、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帐;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
4、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帐;
5、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记录台帐;
6、三类从业人员上岗记录台帐;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记录台帐;
8、设备设施管理记录台帐;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台帐;
10、工伤事故管理记录台帐。
定海区安监局综合科二OO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