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顺人大和检察院的关系_检察院人大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如何理顺人大和检察院的关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检察院人大”。

如何理顺人大与检察院的关系

一 人民代表大会与检察院的简介

(一)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检察院

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 人民代表大会与检察院的关系

(一)两者之间联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以及分别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的最高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全国人大行使国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职权,拥有其他国家机关不具有的权力。主要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选举或决定任命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和平和战争问题等的权力;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以及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权力。这些权力具有全权性和最高权威性,具体体现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 理顺各级检察院与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主动加强与本地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情况,每年主动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邀请本地各级人大代表审议、视察或评议检察工作。审议、视察或评议的项目主要是群众普遍关心的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问题,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执法监督问题,检察队伍建设问题。要采用调查会、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工作。

二、热情接待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或评议。对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调查或评议,对代表小组或持证的代表个人进行的视察或调查,都要热情接待,根据代表的要求,如实认真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对代表在视察、调查或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并答复代表本人。

三、对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关于办理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四、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就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的有关检察院负责人应当热情接待,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五、对于代表转递的群众来信和有关案件的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严格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对于不属于检

察机关管辖的,如果是刑事控告检举,一律要依法先接受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其他不宜受理的,要耐心向代表说明情况。对于代表提到的有关案件,如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侦查而不宜公开的,要说明情况,取得理解,不可简单生硬地回绝了事。

参考文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3 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通知

《如何理顺人大和检察院的关系.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如何理顺人大和检察院的关系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检察院人大 人大 检察院 关系 检察院人大 人大 检察院 关系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