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农民工工资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新)_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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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农民工工资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第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业主)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事前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给农民工造成损失,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事前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时,给农民工带来因工资未支付造成的实际损失。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金额是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事前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的最后一笔农民工工资支付期限后的日内。
3.3甲方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变更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甲方未按照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5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内,向甲方出具《承包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9.1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担保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9.2 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