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优秀)_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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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大成穗(2011)第号
甲方:
乙方: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甲方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甲乙双方经过平
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 罗健为甲方与纠
纷一案中上述案件民事程序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为:
一般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三、甲方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
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
造事实,伪造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时,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代
理费不予退还。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代理费依约照付。
四、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法
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代理费全部退回甲方,乙方承
办律师因过错使甲方权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的,乙方在约定代理费的范围内对甲方予以补偿。
六、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为:基本代理
费元,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
七、乙方在承办此案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查询费或检索费、翻
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交通食宿费等办案支出,由甲方另
行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0日内,甲方预付办案费用 0元。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案本程序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持一份。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51楼 代表人: 电话:(020)85277000/7001传真:(020)85277002 邮政编码:510620
乙方户名: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体育西路支行 帐号: ***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注:您如果对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不满意之处,请拨打律师工作监督电话:83100285。
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代理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代理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代理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我方签订的合同号为:
委托人签署:
201年月日
说明:
1、此告知书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2、此告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