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注意事项_公文行文规则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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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机关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

不同的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责权限,体现在公文的运行中,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文关系,包括上下关、平等关系、隶属与非隶属关系等。军队各级机关的各行文关系,应根据本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各地方关系起着规定和约束公文按照一定方向和程序运行的作用,它要求各级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也不可越权。军队团以上机关都可以按各自权限正式行文,团以下单位原则上不能正式行文。军队机关的行文关系体现在具体的公文运行上,就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是请示、报告工作;上级机关对部属行文,应当是实施指挥和管理;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应当是告知事项、商洽工作。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上、下级机关以及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公文运行,都是不符合行文条件的。

因此,在文种使用上,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行文,应使用请示、报告文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主要使用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批复等文种;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属告知事项的,可使用函或通知文种,属商洽工作的,只能用函。公文具体用语和内容,也应当与行文职级和使用文种一致起来。尤其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以及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不能出现作指示、下命令的语句。

二、坚持逐级行文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行文在直接的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不应越过直接上、下级机关行文。虽然有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向上行文,但由于军队各级职责权限规定得很具体、很明确,越级行文往往会打乱正常工作秩序和超越直接上级机关,所以,不到万不得已都不应运用越级行文的方式,仍要坚持逐级行文,具体来说,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正确理解“越级行文”的内涵。何谓“越级行文”?越级行文通常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层的上级机关或首长行文。那么,上级机关下发的行文,有时需要扩大发送范围,如总部文件印发到军级单位,军区的文件印发到师一级单位,算不算越级行文?显然,这不属于越级行文,而是属于多级行文。这种行文方式有利于迅速将有关精神传达到下级,提高工作效率,而不会导致上下行文关系的混乱。两者,上级机关与有隶属关系的直属单位之间的直接行文,如某集团军与直属的陆航团、通信团、工兵团之间的行文,是不是越级行文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虽然之间隔着“师”这一级,但由于是直接的隶属关系,也就构成了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因而是可以直接行文的。二是处理好允许越级行文与慎用越级行文的关系。“允许”不等于不顾条件、不加限制地滥用,一定要在“特殊条件”下才能使用越级行文。这些“特殊条件”通常为:情况重大紧急,如逐级行文易误时、误事,造成损失的事项;上级交办的并指定越级请示、上报的事项;被直接上级机关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争执不下,一时难以解决而又急需处理的事项;上复非直接上级机关的径直询问等。从军队工作的实践看,简而言之,就是只有越级行文才能解决问题或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才能允许越级行文,这一条必须牢牢把握住。三是上级机关应尽量少要求非直属下级机关向自己越级行文。造成越级行文的原因,并非都在下级机关,有时是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而为。作为上级机关,也要按照正常的上下级渠道办事,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要求非直属下级机关向自己越级行文。四是如确实因情况特殊而必须越级行文时,下级机关在各地方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将该公文抄报越过的机关。这样做,既达到了办事目的,又能够对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有所交待和解释,以利直接上级机关了解情况。

三、正确把握平等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

平等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可相互行文,但在行文内容上,应当是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而不是下命令、作指示。在行文种类上,应区分两种对象:一是军队内部行文,大多数情况下用“函”;但属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平等或不相隶属机关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知”文种。但是,这类形式的行文使用时一定要慎重,必须是涉及职责范围的工作才能这样做。二是向地方的行文,除省军区系统外,不论何种情况,只能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报告、批复、指示、通知等文种。由于省军区系统是地方党委的军事机关,接受军队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确有必要时,可行文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工作,但一定要掌握好尺度。

四、联合行文要职级相当 军队机关之间、军队机关与地方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联合行文,在办文实践中,联合行文还是较多的。但联合行文时应当注意:一是确有必要。通常是一份文件中涉及军队多个系统、多个部门的工作以及军地双方的工作时,才联合行文。从另一个角度讲,一份文件中如涉及军队多个系统、多个部门的工作或军地双方的工作时,一定不能只以某一个机关的名义行文,而必须以涉及到的所有机关的名义联合行文,否则,就超出了这个机关行文的职责权限。二是军队机关必须是同级机关才能联合行文。军队机关,各级有各级的职责权限,不同级别的机关制定的公文,所规范的范围及其效力也不同,因此,只有同级机关联合行文,才能保持机关职责与规范效力的一致性,同时,也才能保持公文运行的严肃性。三是军队机关与地方联合行文,通常只与党政机关联合行文,不与地方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联合行文,而且,职级也应相应。常见的是省军区系统与地方党政机关的联合行文,如省军区(警备区)与省(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省军区(警备区)机关与省(市)部、委、厅、局联合行文,依此类推。有时,也可以军区名义与省(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一般情况下,不以司令部的名义与地方联合行文。

五、注意协商办文 公文内容经常会遇到涉及两个以上同级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如司令部下发的一份关于组织战备演练的文件,可能会涉及演练所需油料、弹药、经费等事宜,而这些事宜属后勤部业务工作;政治部下发一份关于培养两用人才的文件,可能会涉及兵员的管理以及与军事训练时间的比例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司令部的工作权限;后勤部下发一份关于加强军队农场建设的文件,可能会涉及政治建设、农场兵员和行政管理、编制等事宜,这些是属于政治部、司令部的业务工作;各大部承办的文件中,也会经常涉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问题。诸如些类情况,主办机关和部门都应主动与有关机关和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首长审批。日常公文处理工作中,有的机关和部门有时不大乐意主动与别的机关和部门协商问题,有的期望综合部门去协调办理,有时越过有关职权机关和部门径直送首长审批,这些都是需要加以纠正的。当然,综合部门有协调办文的职责。有些事情也可以通过首长定夺,但主办部门对协商办文的职责一定要很明确,要把协商工作做在前面,不能事事都靠综合部门协调,靠首长拍板。

如协商后机关和部门间的意见仍不一致,而又必须行文的,可由综合部门进一步协调,最后由首长确定。但不得不经协商或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各自向下行文,以免造成混乱,影响机关威信,贻误工作。

六、合理确定分送范围

一份文件发到什么范围,主送谁,抄送谁,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严格掌握。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下发部属执行的公文,主送范围应与执行机关一致,或者说,只有执行机关才能列入主送范围。需要了解情况的机关列入抄送范围。如,以军区名义制发一份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文件,需各省军区、警备区贯彻执行,同时,也需要各集团军了解情况,那么,各省军区、警备区就是主送机关,集团军就是抄送机关。公文处理中,还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单位下发部属执行的公文,同时也需本级机关一并执行,按照主送范围应与执行机关一致的原则,本级机关也应作为主送机关。如上述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文件,如需军区司、政、后机关一并执行,则主送机关中应标明“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字样。二是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需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时,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如,军级单位下达年度军事工作指示、政治工作指示、后勤工作指示,由于是全年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很有必要让上级机关了解这些情况,因此,应分别抄报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一般性业务公文,则不必抄报上级机关。三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时,应根据内容确定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既可以向其中的一个领导机关行文,将别一个领导机关列入抄报,也可以只主报一个领导机关,还可以同时主报负有直接领导职权的两个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根据需要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七、遵循对“请示”的特殊行文要求

“请示”通常是为了解决对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指示中不了解的问题,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解决不了的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无规定而难以处理的问题,因本部门、本机关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等等。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涉及到政策、规定方面的事宜,因此,“请示”有着特殊的行文要求。归纳起来:一是要逐级请示,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请示,因情况特殊必须越级请求时,应说明理由并抄报越过的机关。这些内容在前面已讲过。二是“请示”通常只送上级主管机关,不得多头主送。必须送两个以上机关的,应同时分报。需要了解情况的机关列入抄报。通常情况下,以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名义的单独的请示,一般单独报上级主管机关。以机关大部名义的联合行文,一般报对应的上级机关。比如,以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名义的单独的请示,一般单独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以军区四大部或其中两个部名义的联合请示,一般报三总部或对应的总部机关。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特殊情况,不得直接报上级领导同志个人,以免造成行文混乱,请示不得下发。三是“请示”应一文一事。一份请示,有时是某一项单一的工作,如关于申请调拨抗洪救灾器材的请示,文内可能只涉及到申请器材的事情,也有时是某一个方面的工作,如关于组织某部队检验性演习的请求,文中可能涉及参演部队,动用武器装备的数量,需要的油料、弹药、经费等项事宜。虽然涉及到不少部门工作,但都是围绕检验性演习这件事讲的,因而,这种形式的请示,也应属于一文一事的范畴。如果将几件互不相关、没有联系的事情硬凑合到一份请示里,那就违背了一文一事的原则。四是不得在“报告”中附有请示事项。从办文角度看,作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否则“报告”、“请示”两个文种就无法加以区别,公文内容也会互相交叉。但从实践看,有些“报告”的内容又似乎介于“报告”和“请示”之间,比如,贯彻上级会议或指示精神,下级机关往往要行文报告贯彻的情况。有时可能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有关问题或下一步工作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又比如一份调查报告,既要反映所调查的情况,又要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诸如此类情况,在使用文种方面是没有疑义的,只能用“报告”;但在内容上,这些意见、建议又不完全属于报告的范畴,带有请上级确定的成分,如果把这些意见、建议都视为“请示”,而要作另文处理,那就割裂了一份完整的公文。所以,处理这类特殊性的“报告”,首先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用语上要避免“请示”二字,其次是不得出现纯粹的“请示”事宜,第三是在公文内容上,一定要以报告的事宜为主,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辅,以免喧宾夺主。如不提意见、建议同样能达到行文目的,则不必再提意见、建议。

八、正确确定以何种名义行文

军队机关公文中,用于向部属下达作战任务、调动部队、调配武器装备和部署其它军事行动,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变更编制体制,授予荣誉称号、任免干部,授予军官军衔的“命令”,以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向部属宣布奖惩事宜(不包括授予荣誉称号)的“通令”,应由首长署名,即以首长名义行文,其余公文,应以机关名义行文。对能否以机关业务部门的名义对下行文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从工作需要看,大量业务性的工作确实需以公文形式加办理,但如将业务工作都以领导机关名义行文,必然会把原属于业务部门可以办理的事情纳入领导机关公文的范围,这样不仅会提高公文等级,而且将会大大增加以机关名义行文的数量,因此,只能以业务部门名义行文。但从行文要求的角度看,由于机关业务部门不是一级领导机关,虽有对口的下级业务部门,但只有业务指导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因此又不能提倡以业务部门名义行文。怎样处理好这一对矛盾呢?应当兼顾到各个方面,也就是说,要把工作需要与行文要求结合起来。一般说来,可以允许以业务部门名义行文,但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量减少以业务部门名义向下级行文,军以下机关的业务处、科一般不正式行文;二是以业务部门名义行文,仅限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只能向对口的业务部门行文;三是不得以业务部门名义向下发指示、下命令。能否以非常设机构名义行文,也是应当研究的问题。目前,军队系统从上到下,都有成系统的非常设机构,如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这些机构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大都有实体机构在兼管,也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对能否以这些领导小组、委员会名义行文,全军未作统一规定,各单位做法也不尽一致,但总的看来,以些名义行文的单位居多。在全军未作统一的情况下,为理顺行文关系,方便工作,倾向于应当允许以非常设机构的名义行文。这是因为,总部机关以领导小组、委员会名义向下级的行文还是较多的,下级机关需行文贯彻尤其是上报贯彻情况时,只能对应使用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名义,再者,如不以非常设机构名义行文,大量的工作只能以常设行政机构的名义行文,将会增大常设行政机构的行文量,所以,当前以允许用非常设机构名义行文为宜,但在以非常设机构名义行文时应注意:一是行文不能太滥,不能不管什么事情,哪怕是当面或电话可以解决的问题,都要以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名义行文,要尽量压缩非常设机构行文量。二是只能同对口的非常设机构行文,一般不以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向行政常设机构行文。三是格式上应有特殊要求,发文字号不编常设行政机构发文字号,而应单独编非常设机构发文字号;承办单位应标注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而不应标注常设行政机构。

九、控制和减少行文数量

公文是各级用以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控制和减少行文数量,使各级机关从文件堆中解脱出来,深入基层实施指导。

控制和减少行文数量,要做到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能用电话或当面解决的就不发公文,经批准在报刊公布和内部印成单行本出版发行的公文不另行文。控制和减少行文数量,还要做到严格控制公文的颁发范围,按公文内容确定范围,该哪一级了解和办理的事情,就分发到哪一级。控制和减少行文数量,关键在于端正指导思想,并把它作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现在有的机关,总是爱把起草和分发了多少文件作为成绩加以总结,把起草和分发公文提高到不应当的地位,于是乎文件越写越多,越发越滥,所谓的成绩也就越来越大,最后导致“文山”越堆越高。诚然,运用公文对部队工作实施指导,是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应当加以重视,但绝对不能仅凭写了多少文件来衡量一个机关的工作实绩,尤其不能以此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因此,一不定期要端正机关办文的指导思想,切实转变光靠文件实施指导的工作作风,才能将机关人员从文字堆中解放出来,大大精减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切实履行好机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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