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不良贷款_不良贷款风险化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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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的对策
针对上述所列贷款风险的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要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防范化解贷款风险,防止信贷资金流失,要采取以下对策:
1、商业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信贷资金的风险意识,采取稳健经营的方针,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从事业务活动,要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并不断提高银行工作水平和防风险能力,提高银行的整体业务素质和员工的个体综合素质。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一级法人管理制,进一步完善授信和对外支付权限责任制,规范贷款程序,信贷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包括有关领导权责明确、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互相约束,减少“关系贷款”、“人情贷款”和放贷收贷二张皮的现象。要制定信贷人员贷款包放包收目标责任制,谁放贷谁收回,并与个人的工作业绩收入、福利奖金相挂钩。如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是故意违法违规放贷,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在经济上处理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在政纪法纪上追究其责任。要增强每个信贷工作人员的责任性,把控制风险落实到人到岗,每个环节都切实可靠,无懈可击。
(2)严格执行《贷款通则》,完善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同时建立贷款保险保障机制,在充分重视第一还款来源时,尽可能采用贷款抵押、减少信用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在具体操作中,必须严格对借款人(企业)的资信进行调查,要考察借款单位贷款的目的和经营情况是否具备还贷能力,另外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人品及各方面情况也要作一了解。在确定放贷时,要切实落实好担保制度,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清偿能力也要详细了解,调查清楚,然后订立保证合同,保证责任要选择连带保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要注意不要随意变更主合同,要变更必须由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抵押的,要看抵押物是否存在,所有权是否属抵押人真正拥有,是否可以充当抵押物,其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何,是否属重复抵押等,要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要求提供有关物权证书。
在贷款发放后要进行贷款使用的跟踪检查,定期分析检查,确保贷款按政策、按规定用途合理运用,这是减少和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如发现异常使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资金流失。
(3)要完善主办银行制度,明确主办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大型优质客户要推行客户经理制,加强贷款在使用全过程中的监督,不可一放了之、放任不管,必要时可以派驻厂、驻公司信贷员或是项目的专门信贷员,落实其职责,明确其任务,切实预防贷款风险的发生。
(4)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信贷资金管理制度,使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协调,在时间和数量上相对称。
(5)切实把握好贷款投向。要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国家金融政策、金融法规有关精神以及当地实际,稳健而积极地开拓创新,开办一些新的业务。特别是要发展消费信贷,调整资产结构,避免贷款过份集中在少数几个大企业或一、二个行业上,舟山有些行主要贷款集中在渔业公司和水产行业上,这样风险极大,一旦渔业资源枯竭、渔业生产不景气时,将会给银行的贷款带来极大风险。应大力发展消费贷款和个私企业(自然人)贷款,既符合国家的政策,又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分散了贷款风险。
2、建立健全银行与企业的新型关系。
银行信贷作为一项有力的经济杠杆,通过存贷活动,将资金投放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周转使用,解决企业在扩大再生产中的资金需求和技改、外贸、经营的需要,同时也为银行自身的生存发展创造经济效益。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通过对企业帐户上有关数据的综合分析,了解一个企业、一个行业经济活动情况,要利用银行通讯设备先进,经济金融等综合信息灵且信息面广量大,为企业提供有关的生产经营等各种经济信息,出谋划策,牵线搭桥,随时解决经营中问题,共同把企业办好。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要积极促进企业兼并、联营、嫁接、改制,以消化和降低信贷风险。在清理不良资产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效益好、产品前景广而临时资金困难的企业要不失时机注入资金,以增强企业活力。
3、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律规定,减少对银行的行政干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其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不能干预金融部门正常的信贷业务,更不能干预人民法院对信贷资金流失案件的公正审理。不管是哪一级政府都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律,在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要支持银行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帮助银行盘活不良贷款。
同时,地方政府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学习有关银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权力和职务之便,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进行行政干预,预防新的金融风险产生,因行政干预而发生资金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4、人民银行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强化对商业银行监管责任制,从而防范金融风险。
(1)是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一是应继续抓好各种违规帐外经营的清理整顿,坚决清查纠正违规经营,做好各项违规经营债权债务清偿落实工作,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章经营行为,要从严查处,尤其对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索取他人钱财,违规向关系人或行贿人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惩处。二是要妥善处理已形成的正常经营贷款风险,采取经济、法律的手段加大追收力度,盘活资产存量,挖掘资金潜力。
(2)是从风险的源头抓起,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程序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管理。
(3)加强金融法规建设。要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首先要组织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的金融法规,使之在平时的业务活动中依法办事。其次,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要使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要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干预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其三,对企业也要进行金融法规的教育,使之合法经营、合规经营。
5、商业银行对有悖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贷款,要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通知精神进行盘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流失风险的发生。一是要采取果断措施停发有悖于产业政策的贷款,主要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属于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有可能的话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二是对国家限期关停的企业,应加大力度清收本息,及时撤出资金,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银行的信贷资产损失。对需整改的企业,必须停止增量贷款投入。这里需强调的是,对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贷款,要及时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虽然银行和贷款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但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国家的产业政策变化时,合同也要相应变化,包括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银行可根据《通知》的决定单方面缩短借款期限或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承担由于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导致对方的损失。如对方提起诉讼的,银行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规定和《通知》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借款人无力提前偿还的,如借款合同有担保的,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97条的规定,要求担保人提前以担保物变价清偿借款,当无担保物或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可要求保证人代为承担清偿借款。
6、不断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信贷资产风险。
对现有所有贷款进行排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沉淀贷款,实在无望的要尽快进行不良贷款剥离,但剥离的呆滞贷款也要通过积极的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逐项予以追讨清理。在逐步盘活信贷存量、消化不良资产的同时,对新增部分要严格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和减少新增贷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