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专用病历、帐册管理(优秀)_门诊病历及处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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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學工作規範
处方、专用病历、帐册管理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第一条
医务处和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由院务部门负责定量印制。
第二条
医务处派人专职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第三条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第四条 各部门保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安全领导小组或医务处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第五条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的管理
第六条 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医疗机构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其余病人不需建立专用门诊病历。
第七条 专用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统一编号后予以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第八条 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见附),并于每月30日前将新建专用门诊病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明编号、疾病诊断等基本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专用门诊病历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流程: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三、专用帐册管理
第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种专用帐册、登记本按规定认真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须更正应用红色墨水在更正处划上双横线,并签名以负责。
第十一条 专人负责保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种专用帐册,如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交接,交接记录须有交、接签名。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和“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