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执法考试(中级)案例分析_民警执法资格考试案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公安民警执法考试(中级)案例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警执法资格考试案例”。

1、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问题一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分)为什么?(2分)问题二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分)为什么?(2分)问题三在量刑时,对黄某和赵某应分别作什么考虑?(3分)为什么?(2分)问题一: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黄某与赵某合伙实施盗窃行为,黄某在门外望风,但由于赵某弄出响声被发现,二人盗窃未成功,是盗窃的未遂。问题二: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

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为了逃跑用水果刀捅了王某一刀,转化为抢劫。问题三:

黄某和赵某在盗窃罪方面构成共同犯罪,赵某对转化的抢劫罪行为单独承担责任。黄某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出罚。赵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所以由男工作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问题该案搜查活动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8分)正确的做法应是什么?(7分)本案搜查活动违法的有:

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笔录上签名遭到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正确做法: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15分)(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纺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而被开除。事后不久,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在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次日凌晨,董某拿了1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但董某怕被发现,点燃纱料后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并扑灭。问题一: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分)构成何罪?(3分)问题二:董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3分)为什么?(2分)问题三: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是否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2分)为什么?(3分)

问题一:

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问题二:

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放火罪的既遂是采取“独立燃烧说”,即行为人只要用引燃物使燃烧物独立燃烧便构成既遂。而不以发生重大损失为必要。本案中董某已引燃了纱料,因而其行为应属于既遂。问题三:

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不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董某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5、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忍受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某鼻骨受伤(轻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以刘某侮辱、诽谤罪提出反诉。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5分)问题二:刘某能否撤回自诉?(3分)如果撤回,应在什么期限内撤回?(3分)问题三: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是否继续审理邓某提出的反诉?(4分)问题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问题二:

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准许。问题三: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某日晚6时,妇女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民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请予以列明。(15分)(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询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9时还未放人,询问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同志被传唤人家属。本案中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5)公安机关作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处3000元罚款未对刘某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未进行调查的的情况下,就对刘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或者送达被处罚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

(9)本案中,民警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7、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 问题一:

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时,赵某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放火罪。

钱某不构成犯罪。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钱某交代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问题二: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特种自首。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从犯。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2012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问题一:(1)派出所所长无权签发拘留证,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10月24日10时将犯罪嫌疑人送达看守所错误,同时通知家属错误。(3)《刑事诉讼法》84条及116条规定,应该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时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4、《刑事诉讼法》89条规定,对多次作案可以延长至30日。其中多次作案为3次以上。呈请延长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问题二:

可以取保候审,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果得到批准,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问题三: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68条规定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违反本法69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问题四: 合法。

《刑事诉讼法》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派出所所长的回避应由公安局负责人决定。问题五:

《刑事诉讼法》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有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9、钟某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钟某骑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钟某陈述了违法经过,并交代自己此次因吃摇头丸后感觉恍惚,所以盗窃自行车。钟某还交代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刘某、赵某即持警官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发现了钟某在家尚未吸食完的摇头丸,但未找到交代的盗窃的自行车,刘某即结束检查。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刘某吸毒的事实。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经查,钟某2个月前因嫖娼被拘留10日。派出所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自行车退还王某。钟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陈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陈某作为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问题一: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问题二: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问题三: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一: 定性:钟某盗窃一辆价值300元自行车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钟某吸食摇头丸的行为,应定性为吸毒;钟某交待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未经查实,不能认定。

处罚情节:查实钟某有盗窃和吸毒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钟某在六个月内曾因嫖娼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问题二:

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不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民警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民警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车主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钟某住处的毒品应收缴。

钟某所交代盗窃电动车情形民警应查实。

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可以作出的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钟某不符合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要求“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应同意其暂缓执行。问题三: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0、2008年5月5日晚,施某(男,41岁)以伤害武某(女,24岁)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并以杀害武某全家相威胁,迫使武某及其家人不敢报警,后施某多次将武某带至其出租屋内实施奸淫。当年5月12日,武某受施某胁迫,介绍柳某(女,23岁)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威胁柳某要听话,否则将其裸照上网发布。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欲控制她们去卖淫,从中牟利。当年7月,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分别将徐某(女,26岁)和田某(女,13岁)骗至施某家中,并帮助施某强行奸淫二人。同时,施某指使武某、柳某拍摄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求两人听从安排去卖淫,否则杀害其家人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当年7月底,施某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的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80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卖淫,同时还以金钱为诱饵,唆使其浴室女性工作人员杜某(17岁)卖淫,杜某表示同意。王某安排其表弟张某负责安排徐某、杜某接客并支付一定酬劳,徐某每次收取服务费120元,其中80元交给施某。某日,张某安排徐某接待嫖客李某。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请求李某搭救。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因惧怕施某会对其不利,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支付嫖资120元给张某。施某从中获利80元。后张某又安排徐某、杜某多次卖淫。当年8月初,姚某委托蒋某帮找个年轻的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称田某13岁,自愿卖淫,蒋某表示同意并告知姚某。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押送至姚某暂住处。田某告知姚某自己未满14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拒绝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1000元给施某。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1000元后,经田某同意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问题:请分析本案涉案人员构成何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请分析其罪名和有关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答:

1.施某对武某、柳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多次强奸多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施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施某强迫徐某和田某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强迫幼女卖淫、多次强迫她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她人卖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追缴违法所得。2.武某帮助施某对柳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武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3.柳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4.武某、柳某均系被施某胁迫参加犯罪的,系从犯,且系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张某是帮助王某实施容留卖淫。因只容留一次,分别给予治安处罚,追缴违法所得。

6.李某系嫖娼,给予治安处罚。

7.蒋某系介绍卖淫,因介绍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介绍卖淫罪。

8.姚某第一次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姚某第二次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律依据:《刑法》第236、360、69条。

9.徐某和田某系被他人胁迫后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0.杜某构成卖淫违法行为,出于他人诱骗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19条。

11、赵某在A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B县,被B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B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10月2日上午10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10月5日才通知其家属并送看守所羁押。10月6日下午2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赵:我没有罪。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赵:(沉默)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由于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公安机关做法不当之处:

①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应由A县公安机关管辖。B县抓获赵某后应当将赵某移送A县公安机关,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①经侦大队长无权批准拘留,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第一次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之内,地点应当在看守所。③赵某的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二、侦查人员言语不当之处: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错。在逃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

12、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问题:

(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

(一)张某抢夺李某手机、伙同赵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夺和结伙殴打他人。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5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张某已满14岁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43、12、16、21条。李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张某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处罚。

赵某与张某结伙殴打李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应当予以处罚,其所持木棍如系赵某所有,应予以收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1、民警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民警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赵某,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同时应当将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被侵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张某的母亲要求见儿子,民警未予许可违法。民警传唤违法行为人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及时通知其家属,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被侵害人李某,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民警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违反相关的规定。民警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应当分别进行。

4、此案询问查证超时。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于当日15时到达派出所,次日16时,民警结束调查,长达25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5、派出所无权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张某未满十六周岁,行政拘留处罚不应执行。对赵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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