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事故调查处理意见_紧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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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总安字〔2015〕235号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

《关于开滦(集团)东欢坨矿业分公司“5.24”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煤业分公司:

现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关于开滦(集团)东欢坨矿业分公司“5.24”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冀东煤安监字〔2015〕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根据《开滦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总安字〔2015〕2号)有关条款之规定,特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给予如下追究与考核:

一、赵月华,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十点班绞车司机。违反小绞车使用管理规定,站在绞车前方操作JH-14型回柱绞车,操控绞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在出现“闷车”现象后,未及时停车,造成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钱柱江,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十点班绞车司机,现场作业人员之一。安全意识差,对JH-14型回柱绞车的固定方式不符合规定隐患未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赵月华操控绞车时负责监护,未制止赵月华站位错误;对绞车牵引阻力突然变大,出现“闷车”现象时,也未及时提醒赵月华停车,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罚款10000元。

三、谢金明,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十点班组长,调试2282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大链现场组织者之一。对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罚款8000元。

四、张铁林,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十点班班长,调试2282工作面输送机大链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确认走过场,对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熟视无睹;违反作业规程中有关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安装程序,使用JH-14型回柱绞车牵引大链,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罚款10000元,免去班长职务。

五、孙连贵,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十点班点班区长,负责十点班机电班全面工作。对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熟视无睹,没有盯住重点工作部位,未发现并制止JH-14型回柱绞车司机站位不当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罚款10000元,免去点班区长职务。

六、黄国清,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技术员,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负责编制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等内容。编制的《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安全技术措施;对《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在现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极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现场违使用JH-14型回柱绞车牵引大链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6000元。

七、幺会争,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技术副区长,负责准备区技术管理工作。编制的《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使用J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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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回柱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安装JH-14型回柱绞车不具备打压戗柱或“地锚”条件,未制定补充措施;作业规程管理混乱,同一个作业规程出现不同版本,对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审批意见,至事故发生时没有进行落实;对《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在现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极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程序错误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罚款8000元。

八、王增斌,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安全副区长,负责准备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尽职尽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罚款8000元,免去安全副区长职务。

九、王志勇,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机电副区长,负责准备区机电管理工作,当班带班盯岗领导。没有盯住重点工作部位,未发现并消除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程序等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JH-14型回柱绞车司机站位不当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罚款8000元。

十、孟凡营,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区长,负责准备区全面安全管理工作,是准备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力,排查治理有漏洞,对现场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罚款10000元。

十一、王志国,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准备区党支部书记,负责准备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不强;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职责,对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罚款8000元。建议免去准备区党支部书记职务。

十二、陈建泉,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工程师,负责准备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致使《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使用JH-14型回柱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罚款8000元。

十三、陶瑞祥,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监察员,负责准备一区安全检查工作。未尽到现场安全监督职责,未发现并消除现场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罚款8000元。

十四、李玉忠,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副总工程师,主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致使《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使用JH-14型回柱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混乱,随意性太强,同一个作业规程存在不同版本,随意修改作业规程的审批意见,至事故发生时修改意见没有得到落实;对作业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现场JH-14型回柱绞车固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罚款8000元。

十五、丁华,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副部长,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6000元。

十六、赵光柱,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部全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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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诸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4000元。

十七、李玉平,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工程师,负责代表安全管理部审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把关不严,致使《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使用JH-14型回柱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4000元。

十八、孟凡刚,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总工程师(原生产副经理,事故发生前5天卸任兼职的生产副矿长职务),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作业规程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致使《2282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安装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使用JH-14型回柱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混乱,随意性太强,对同一个作业规程出现不同版本,随意修改作业规程的审批意见,至事故发生时修改意见没有得到落实的情况失察;在担任生产副经理期间一直沿用同样违规的方式固定、使用JH-14型回柱绞车,用于调试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大链,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罚款8000元。

十九、苑春波,中共党员,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刚上任5天),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对准备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4000元。

二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河北煤监局冀东监察分局对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的行政罚款,由你公司督促其按指定日期到冀东分局缴纳。

二十一、按照《开滦集团公司2015年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总安字〔2015〕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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