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 5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_渝国土房管规发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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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11‟5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深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方向

(一)农村土地整治要坚持以解决“三农”问题和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为导向。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二)农村土地整治要坚持以增加高产稳产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切实搞好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奠定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结合整治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农村土地整治要坚持以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的原则。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群众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才能用于“地票”交易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2 — 挂钩,其土地增值收益应按规定返还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治新增加的耕地,要及时调整落实到农户,有条件的应通过流转或组织专业合作社等方式,组织规模化经营。要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激励措施,切实发挥项目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二、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入库管理。要根据年度农村土地整治计划,在群众自愿、村社申请、乡镇建议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项目选址的综合条件,认真选择安排项目。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和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禁止在坡度大于25度、退耕还林和不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的区域安排布置项目。项目入库备案需提交符合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及影像资料,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由测绘审查单位出具意见;土地开发规模大于20公顷的项目,测绘审查单位应进行现场核查。

(二)严格项目初设管理。要从提升项目整体形象出发,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区县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工程施工费亩均投资不得低于5000元。规划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必须保持一致,应科学指导施工、方便监管和验收。土地平整工程实施

— 3 — 的面积应不得少于项目实施规模的80%,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应按照单项工程分别设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充分论证,反复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后再按程序办理入库备案手续。

(三)严格项目施工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改变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消减项目投资,否则不予受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申请。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管理制度。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或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项目,不得予以验收和申请新增耕地确认。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布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质量等级、施工方式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全程管理,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数量和质量。要完善项目变更程序,因测绘或设计单位主观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项目工程和投资变更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终生负责任,凡因施工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偷工减料和非法转包合同中明确的建设内容,查证属实的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整治黑名单。要积极探索创新项目实施中的奖惩措施,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努力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整体形象。— 4 —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要聘请项目区农民代表作为工程农民代表监理,对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项目工程施工中不易量化或量化行政成本较高、直接交由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的工程,必须在达到规划设计标准并经据实核定后才能支付工程款。

(四)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搞好项目竣工验收。要健全完善竣工验收台帐,辅助先进的仪器设备,严把项目数量、质量关。凡项目实施程序不到位,项目与资金管理不合规的,一律不予验收确认。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验收责任追究制。项目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检部门、农业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分别对单体工程、土壤质量和项目真实性的意见。新增耕地测算审查单位应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从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违法行为。项目审计报告、决算评审报告应由区县财政、审计部门或由财政、国土管理部门在各级财政建立的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择优选择的中介机构出具。

(五)严格项目利用管理。要积极争取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乡镇的配合支持,按职责分工抓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有条件的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督落实后期管护利用责任。

— 5 —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变更登记,当年确认发证并报备的项目应及时纳入年度变更调查。项目区乡镇要高度重视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尽可能做到当年整治当年组织耕种,防止新增耕地荒芜。各区县要认真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后期管护利用专项资金,完善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激励机制。项目通过验收后3-5年内,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种植补助,协助农业部门做好项目利用指导和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将项目后期管护利用纳入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利用管护不好的项目,一经查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注销或扣除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中介机构管理

(一)加强专家队伍管理。结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专家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0‟39号),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整治专家库,广泛吸纳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需要密切相关的专业人才。要加强专家队伍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要建立专家考评机制,增强专家责任感。参加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查、验收和确认的专家,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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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整治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和定期考核机制,对于资质等级不够、责任心较差、业务水平较低、不遵守行业规定或不按法律政策规定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禁止其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招投标有关规定,主动发现和制止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测绘、设计单位应据实对项目区进行实测和调查,科学编制项目测绘、设计和预算资料。

四、严格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管理

(一)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和用途不变的要求,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

(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尽可能使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或经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通过商业银行融资进行实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必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的要求,严格把关。

— 7 — 一是规范引进民间资本。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社会资金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垫资人。垫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实行项目反担保。项目的选择必须紧紧围绕区县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符合市、区县有关规划,严禁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二是规范社会垫资项目审批程序。拟实行社会垫资的项目,项目业主要专项编制垫资建设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业主要严格按批准的垫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严格社会垫资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业主应对垫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四是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责任。项目业主和垫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垫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资金,先行划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要合理确定垫资利润,垫资利润率不得超过项目成本的10%,项目工程量和成本必须经县级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垫资人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不得为垫资人提供融资担保。

(三)认真制定复垦退地补助标准。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复垦补助标准,应参照《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和— 8 — 《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制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补助政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调动区县、乡镇、村社积极性的原则。复垦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应采取土地整治的方式用于新农村建设。

五、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农村土地整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新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二)切实尊重农民权益。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千家万户,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和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的工作,将工程内容及单项工程投资、施工方式和可以组织农民群众实施的工程内容等进行公告,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对项目工程和施工方式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

— 9 — 权。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个别技术含量低、难以量化或量化成本较高、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土地平整中挖填土方等工程建设内容,可从工程施工招标内容中剥离,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应聘请项目区农民代表协助加强工程监理,农民代表监理应每天在监理日志上签字,并对其认定的质和量负责。农民代表监理可按有关规定取费。农村土地整治示范村涉及土地流转的,原则上采取出租的方式进行,且承租方支付农民的租金应高于土地整治前农民年均土地收入。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组织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形成区县政府主导、国土管理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二)做好权属管理。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权属有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 10 — 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完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四)积极开展自查。结合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的实际,全面对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尤其是通过年度卫片检查反映项目区实际情况与测绘和规划设计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未及时进行整改的项目,我局发现核实后将暂缓审批该项目所在区县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手续。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11 —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整治

项目管理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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