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流程1_法律顾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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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共3页
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非诉业务规则(试行)
为提高律师对法律顾问单位非诉业务的服务质量,现制定本规则,望全体律师遵守。
一、确立定期现场办公制
(1)对顾问单位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制,原则上每月1-2次,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可以随时增减。每次由所指派顾问律师负责。
(2)现场办公期间,对顾问单位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如问题较为简单,顾问律师可当场解答;如遇下列情况应视为较为复杂案件,应对顾问单位说明情况,征得顾问单位同意后,暂不当场答复,由本所律师讨论后,由顾问律师出具律师意见书给予答复。
①涉及代理费金额较大的(人民币3万元以上);
②涉及案情较为复杂的(如:项目涉及多方主体或人数较多;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等);
③案情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
④案情可能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
(3)对于现场办公中,顾问律师应顾问单位要求当场所撰写的法律文书或合同,顾问律师应留存复印件。回所后,应将其出具法律文书的内容简要记录在《业务登记表》中,并于复印件一起装订,以备查考。对于顾问单位所提出的法律问题,顾问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可另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一式两份。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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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10层
电话:86-22-23733333
传真:86-22-23718888
保留一份。
二、确立顾问单位非诉业务的书面答复制
对于顾问单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面谈方式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或撰写、审查、修改法律文书的要求,顾问律师应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出具书面的律师意见书。顾问律师认为问题重大、疑难的,可提请主管律师或主任律师组织律师进行讨论。并确定最佳的方案。
三、文件交接签收备案制度
(1)对于与顾问单位之间的文件往来,无论是交付材料还是接收材料,均必须严格按照《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文件签收单》上所标示的内容严格填写,并由具体交接人员签字,统一交顾问律师保管。
(2)各种文件、文书的交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复印件、传真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如必须使用原件的,要与复印件、传真件分开保管,并于业务办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返还提供者。
四、定期书面报告制
加强与顾问单位密切联系,建立非诉业务的书面报告制。顾问律师应将顾问单位每月发生的全部非诉业务进行汇总,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顾问单位报告。向弘泽集团提交的“工作报告”每月一次。提交时间应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提交。向其他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每季度一次或按顾问单位的要求提交。按季度提交的,应于下个季度的首月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工作报告的内容应详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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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上月顾问单位所发生全部非诉业务。顾问律师的工作内容。
五、定期回访制
主管律师和主任律师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律师和主任律师每年应不少于二次,对全所的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反馈表》。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
2007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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