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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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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一、可保风险的要件 P181、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一般是纯粹的,仅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的客观存在的,它具有偶然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不是投保人故意行为,是不可预知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失。

二、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 P3711、射幸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既给保险公司创造了盈利机会,又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非控性: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都是外在的风险,保险公司无法控制。

3、突发性:保险事故的意外性和偶然性,具有突发性。

4、联动性:保险业务与融资业务相互渗透、相互发展,因而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承保风险也具有联动性。

三、保险的基本功能及派生功能

P28 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将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偶发的经济损失,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

2、补偿损失功能:将集中起来的保险费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和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

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功能:以保费的形势预提分摊金将其积蓄,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

2、监督危险功能:相互监督,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可能,减少损失或减轻负担。

四、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P431、双务性:合同双方均具有一定权利与义务;

2、射幸性: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利益或结果,即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

3、补偿性:主要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5、附和性:以附合为主,以约定为辅;

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五、简述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概念与差别?

静态风险: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如地震、暴风、盗窃、欺诈等。

2、动态风险: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如战争、通货膨胀等。

3、二者的区别:

(1)静态风险变化比较规则;

(2)静态风险所波及的面只涉及到少数人;

(3)静态风险只是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既可能是纯粹风险,也可是投机风险。

六、简述保险公司的功能

P39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承保业务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履行赔偿义务。

2、掌管保险基金功能: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建立赔付或给付准备金。

3、防灾防险功能:通过对危险的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4、融通资金功能:保险公司积累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方或投资。

5、吸收储蓄功能:保险公司向金融扩张的强有力手段。

08案例:

一、96年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答: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二、2004年6月的一天深夜两点多,某地盲残人福利综合加工厂突然失火,该厂在4天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火灾损失保险的五合板仓库和棉丝仓库受损严重。在接到该厂厂长的报案后,当地公安部门和承保的保险公司于当日凌晨赶到现场。经仔细勘查,发现仓库门被撬,地上有一只汽油桶,从而断定是一起人为纵火案。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厂长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赊欠他厂的五合板等原材料货款,在将原材料转售后,便将主意打在了保险赔偿上,希望用保险赔款偿还赊欠的货款。在火灾发生前4天,厂长一改以往反对投保的态度,亲自将价值仅有15万元的财产谎报为21万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火灾保险,并在投保后指使该厂一业务员放火烧毁被保险财产。

答:从法理上讲,保险公司对此案应该拒赔。

第一,该厂厂长在投保时将价值为15万元的财产作为21万元投保,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与该福利厂签订的保险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不受法律保障。第二,厂长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第三,厂长的故意行为可视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三、1998年2月底,B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某长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各10万元。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初接受其申请,同时向其暂收保险费3000多元。3月中旬,B某在体检时被发现正患急性肝炎,保险公司故未予立即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3月下旬,B某外出时不慎遇车祸身亡,其受益人随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在投保人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保险责任。但实行该原则必须以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若双方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则尚未成立,以上原则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在B某尚未复检、保险公司也未签发保单之前,很难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保险公司通知B某复检,其本身就是一种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B某受益人的诉讼请求。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合同的成立包括两步:一是要约,二是承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属于第一步即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属于第二步,即承诺。这两步哪一步也不能少。要约如获承诺,意味着订约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只是部分同意,或者是附有条件地接受,那么该行为表示并非完全承诺,而是提出了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如果只是停留在要约与反要约阶段,其显然尚未依法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上一致;本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B某患有急性肝炎,并未立即予以承保,而是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这表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要约未同意,而是提出了反要约,保险合同并未依法成立,因此,对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四、李小姐家住三环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小区楼与楼之间划出了一些车位,算是一个地上停车场。每个月李小姐要交给物业300多元停车费。去年6月,李小姐的车在小区停放时丢失。李小姐因为上了车险全险,因此她以盗抢险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凡是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不赔!

答:合理。不赔原因: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刮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五、2001年1月5日,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款夏利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窃抢劫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汽车公司。保险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如期交了保险费。同年5月2日,出租汽车公司将其中一辆夏利轿车过户给汪某,同时,汪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订立合同,车辆仍由出租公司管理,并约定汪某每年向出租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汪某个人交付。同年10月20日,汪某驾车运营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夏利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出租汽车公司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汪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出租公司虽然已把车辆转让给了汪某,失去了所有权,但保险利益除因所有权产生外,按保险利益原则,经营管理权同样可以产生保险利益,所以出租公司因管理该车辆而拥有保险利益,出租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应该赔偿。

六、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人货车(后经交警裁定:人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

答:两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人们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的保险。张强与王成遭遇的不幸看似相同,而在遭遇人身意外方面的程度和实质都不同。对此判断依据的是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保险才对损失付补偿或给付责任。这里的近因,不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倘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损失事故为保险事故,“保险”则应付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否则,无责任。由此判断: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付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被保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08计算:

1、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12万元,货物损失18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5万元,货物损失13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绝对免赔率为15%;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绝对免赔率为5%。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试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赔偿金额。

A保险公司应赔偿的:

(1)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甲车车损×甲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

=10×70%×(1-15%)=5.95(万元)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乙车车损+乙车医疗费+乙车货物损失)×甲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22+5+13)×70%×(1-15%)=23.8(万元)

B保险公司应赔偿的:

(1)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乙车车损×乙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

=22×30%×(1-5%)=6.27(万元)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甲车车损+甲车医疗费+甲车货物损失)×乙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10+12+18)×30%×(1-5%)=11.4(万元)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1)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解:(1)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2)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3)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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