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X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材料)_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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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职工人身、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XXXXXX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X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与生产、经营等活动一并列入单位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XXXXXX公司、本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布置工作。办公室负责
全公司防火安全管理的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监督、指导、检查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及分包商施工队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安全)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
二、保证防火组织机构及其人员配备,保证防火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
三、主持研究防火安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公司的火灾事故处理。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规章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防火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四、负责落实消防经费;
五、负责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六、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指挥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消防安全年度考核奖惩。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五、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六、完成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七、完成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完成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本单位领导委派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防火检查工作
一、重点防火部位、作业场所要建立巡查制度,确定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 明火作业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明火作业的管理,认真落实明火作业工作票制度。
一、明火作业场所包括:电焊、气焊和其它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各单位后方基地原有的固定明火作业场所,将明火作业场所书面报公司保卫处注册备案,并办理明火作业工作票。在公司范围内临时明火作业的也必须办理明火作业票。
四、公司所有的施工现场以每一个明火作业场所为单位,办理明火作业工作票。
五、如不按规定办理明火作业工作票而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明火作业前3日,由现场动火负责人负责到公司保卫处办理明火作业工作票。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向公司保卫处报告。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现场,不经消防部门允许不得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第四章 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第十四条 防火组织机构
一、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一级防火区。不准动火的地方和不准吸烟的地方绝不准动火、绝不准吸烟。
二、在山区施工人员要编成小组明确防火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三、在施工的工作面范围内要清除和禁止存放可燃物。
四、在山区、林区开挖基础或组立杆塔,有人员工作的地方,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两具或相应的灭火器材。
五、进入山区、林区运输的机动车辆,每台车上必须配备有效、灵活的灭火器一具。进入山区林木、杂草多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六、机动车辆由于天气寒冷,熄火时间长,打不着车时,禁止用火烤。
七、在山区、林区放炮开挖基础时,必须使用电雷管,如有的地方不能使用电雷管,需使用火雷管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八、各单位需要用油罐临时贮存油料的,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且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临时油罐。
九、灭火器材必须设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器材要定期保养和检修,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要防止丢失。
十、施工人员住宿点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及防火制度的一定重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消防工作中,对防火、灭火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处罚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和履行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问题突出的单位。处单位1000至5000元罚款;并处主要领导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通知逾期不改正,未发生火灾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火灾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火灾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火灾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也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事故损失的大小,确定违法事故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5%-20%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对事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XXXXX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