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委员管理办法_委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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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汾市委员会
委员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9日政协第三届临汾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市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参照《山西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市政协委员的职责
笫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履行政协职能的水平。
第二条严格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并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按时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及其他会议,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人民群
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委员在本界别、团体的代表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研,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撰写提案,积极议政建言。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出一条好提案,每季度反映一条高质量社情民意。
第四条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协委员应发挥带头
作用,密切联系所在界别群众,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责,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做好本职工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建功立业。从事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委员还要诚实守信,依法纳税,自觉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政协委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
庭美德;带头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二章 市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协理论知识是委员履行三项职能的需要,每位委员都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坚持好自学,全面提升自己的履职水平,争做学习型委员。
第七条 市政协在每届任期内,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对
市政协委员进行政协、统战理论及相关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八条 市政协机关各委办要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委员开展学习活动,为委员的学习提供方便。
第三章 市政协委员例会请假制度
第九条 委员全程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应向大会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经主席同意。
第十条 在全体会议期间,每次全体会议(听取政协常
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议政大会不能参加的,须向秘书长请假,小组讨论不能参加的须向讨论组召集人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不能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委员,须向组织活动的专门委员会主任请假。常委不能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须向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请假。
第四章 市政协委员的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协对委员参加市政协会议活动,撰写提
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行职能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此项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汇总统计。
第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每年向市政协办公厅书面报送一
次委员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
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及市政协办公厅办公室。以便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予
以补充调整。
第五章 市政协委员的奖惩
第十五条 开展评选市优秀政协委员和专项评选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市政协委员和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单项先进的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具体操作按相关专项表彰评选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委员被评为优秀市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多次获得单项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换届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下届市政协委员建议人选。委员履职获奖情况,市政协要及时通知委员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能的委员,按《政协章程》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按告诫谈话、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等四种形式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委员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
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其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市政协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委员履职表现差,一次无故不参加市政协全
体会议的;二次未无故不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或一年内没有反映社情民意和提交提案的,由所在专委会对其进行告诫谈话。受到警告两次的可劝其辞职或撤销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内受到警告处分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委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条 撤销委员资格应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在征得市委同意后,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市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员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建立委员履职活动档案。做好市政协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